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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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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学显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6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551号 罪犯焦学显,男,1955年1月1日出生,汉族,文盲,安徽省临泉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于二OO八年一月三十一日作出(2008)新刑初字第0020号刑事判决,认定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551号

罪犯焦学显,男,1955年1月1日出生,汉族,文盲,安徽省临泉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于二OO八年一月三十一日作出(2008)新刑初字第002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焦学显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三千元,原判拐卖儿童罪有期徒刑七年,罚金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该犯刑期自二OO七年八月十八日起至二O一六年八月十七日止。该犯于2008年2月28日交付执行。2011年3月4日减刑八个月;2012年11月29日减刑十一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1月2日立案,2014年1月6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焦学显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7年8月16日,新蔡县公安局特情人员找到被告人焦学显让其帮助购买毒品,被告人焦学显与贩毒人员李杰中联系,李杰中又与贩毒人员王富民联系,经商定以每克580元的价格成交,并约定以每克620元的价格卖给特情,从中每克提成40元。8月17日下午,李杰中携带18克毒品前往新蔡县化庄乡潘庄村委洪庄东处进行毒品交易时被告人焦学显被抓获。被告人焦学显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

罪犯焦学显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做一些力所能及的工作。该犯入狱以来获得2次表扬。该犯患有高血压、脑梗塞,经鉴定为病犯。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刑事裁定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老病残罪犯审批表、罪犯病残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焦学显为病犯,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焦学显减去刑期八个月。

刑满日期:二O一四年五月十七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华俊锋

审 判 员  胡 溟

人民陪审员  宋 宁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 敏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