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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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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海祥、余海明犯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5
摘要:[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张海祥的刑期自2014年11月8日起至2020年5月7日止;被告人余海明的刑期自2014年11月8日起至2019年11月7日止;被告人张海祥、余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张海祥的刑期自2014年11月8日起至2020年5月7日止;被告人余海明的刑期自2014年11月8日起至2019年11月7日止;被告人张海祥、余海明未缴纳的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易秀芳

审 判 员  周红霞

人民陪审员  杜桂琴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邬滨雨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