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张海祥的刑期自2014年11月8日起至2020年5月7日止;被告人余海明的刑期自2014年11月8日起至2019年11月7日止;被告人张海祥、余海明未缴纳的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易秀芳 审 判 员 周红霞 人民陪审员 杜桂琴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邬滨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