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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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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旭龙组织卖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5
摘要: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中法刑执字第918号 罪犯李旭龙(曾用名李文慧,绰号皮皮),男,1987年7月1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河南省灵宝市人,现在河南省信阳监狱服刑。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4日作出(2008)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中法刑执字第918号

罪犯李旭龙(曾用名李文慧,绰号皮皮),男,1987年7月1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河南省灵宝市人,现在河南省信阳监狱服刑。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4日作出(2008)浉刑初字第0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旭龙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罚金50000元,刑期自二○○七年五月二日起至二○二二年五月一日止。宣判后,同案犯提出上诉,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4日以(2008)信刑终字第12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于2008年10月23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本院于2012年5月12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自二○○七年五月二日起至二○二一年二月一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李旭龙自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李旭龙2007年4月7日至4月30日期间,伙同他人将6位受害人骗至信阳,用殴打、语言威胁等方法,组织、强迫在信阳市“休闲浴吧”、“鑫龙洗浴休闲会所”卖淫

罪犯李旭龙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6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李旭龙自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以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旭龙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自二○○七年五月二日起至二○二○年四月一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秦运忠

审判员  时华军

审判员  韩 洋

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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