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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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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某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5
摘要:本院认为,原审刑事部分已发生法律效力,且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护。由于被告人鲁某某的犯罪行为使丁氏、姚某某、张某丙、张某丁遭受的经济损失,根据法律规定并依权利人的请求,上诉人人寿郑州支公司应在保险责任

本院认为,原审刑事部分已发生法律效力,且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护。由于被告人鲁某某的犯罪行为使丁氏、姚某某、张某丙、张某丁遭受的经济损失,根据法律规定并依权利人的请求,上诉人人寿郑州支公司应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上诉人人寿郑州支公司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法律依据,应予驳回。原审关于附带民事赔偿的范围、标准及数额准确,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 鑫

审 判 员  冷宝杨

代理审判员  张 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张海龙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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