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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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喻某某玩忽职守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5
摘要:(9)证人杨某乙的证言证明:其分管双椿铺镇国土、村建工作期间,喻某某负责农村宅基地审批、农村耕地及基本农田的巡查等工作,2013年4月份左右,曹某甲和喻某某在发现陈某甲非法占地后曾向其口头汇报过此事,随后

(9)证人杨某乙的证言证明:其分管双椿铺镇国土、村建工作期间,喻某某负责农村宅基地审批、农村耕地及基本农田的巡查等工作,2013年4月份左右,曹某甲和喻某某在发现陈某甲非法占地后曾向其口头汇报过此事,随后二人又向商城县国土局汇报,商城县国土局安排国土局监察大队立案查处,后来陈某甲被公安部门拘留了。

(10)证人汪某某的证言证明:因陈某甲拖欠土地承包费以及非法占地引起群众上访的情况。

(11)证人易某某的证言证明:2012年年底至2013年春天,陈某甲请其用挖机在陈寨村筑坝拦水,疏通河道,施工期间,没有人前去制止,没有见到书面停止施工的通知。

3、被告人喻某某供述:其供述与证人曹某甲、陈某甲、曹某乙、潘某某等人的证言相印证,证实其在担任双椿铺镇国土资源所副所长期间,具体负责农村村组土地巡查工作,由于巡查工作不到位,致使陈某甲违法占用农用地的行为未能被及时发现和制止,导致被占用农田被改变土地用途的情况。

本院认为,商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喻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所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喻某某身为国土资源管理所副所长,具体负责双椿铺镇村组土地巡查工作,因其未按照规定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未能及时发现他人非法占用农用地的情况,致使商城县鱼米香种植养殖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陈某甲非法占用农用地52.2亩的行为未能被及时发现、制止,造成大面积耕地种植条件严重破坏,并造成恶劣影响,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被告人喻某某有犯罪前科,本应酌情从重处罚,但鉴于被告人喻某某在得知陈某甲非法占用农用地的情况后,能够及时上报陈某甲违法占地案件,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查处,具有悔罪表现。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喻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喻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卢  颖

审 判 员    熊  伟

代理审判员    潘  洁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代书 记员    洪  锦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