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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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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秦某某犯诈骗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5
摘要:(3)被害人吴明学的陈述。证实2013年7月份,自称叫秦某某的男子在遂平县城碰见其,听说其反映上访的事,秦某某自称和驻马店市市委书记刘国庆是战友,自己是北京市公安局的工作人员,是下来调查情况的,可以帮助解

(3)被害人吴明学的陈述。证实2013年7月份,自称叫秦某某的男子在遂平县城碰见其,听说其反映上访的事,秦某某自称和驻马店市市委书记刘国庆是战友,自己是北京市公安局的工作人员,是下来调查情况的,可以帮助解决其反映的问题。此后以借钱、交电话费为由骗取其现金270元,让其请客吃饭花一、二百元,加上给他买烟的钱,一共有500多元。

3、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2年阴历十月份,其和远某某都在北京友谊医院工作,认识后其对远某某说,其是退役军人,当过公安,和习近平是战友,习近平准备让其当海南某个地区的书记,其就让远某某当副书记,以此骗取远某某信任。其对远某某说其把他在海南工作的女儿调回河南,2013年5月份远某某回家后,其和远某某联系以到他家考察他的家庭情况为名,问他要路费,远某某让他女儿给其打钱。他女儿在海南省烟草局工作,其向远某某索要了他女儿的电话,其和他女儿联系后,把其的银行卡号给她,远某某的女儿给其了2000元钱。其乘火车到驻马店,远某某接其到遂平县沈寨乡远城村远城他家住了七八天,其对远某某说其表姐是习近平的前妻有病了,远某某就给了其5000元钱,其对远某某说算是借他的钱。之后其到外边转了几天,钱花完了,其又回到远某某家住了一段时间,其走时说远某某家的房子比较破,其可以找人给他弄点救济款,让他给其拿点钱,他给其拿了5000元钱。其在外边转了一圈,然后又回到远某某家,说事情不好办,又住了一段时间,其还是说去郑州给他办救济款,又向远某某要了3000元钱。其出去转了一圈又回到远某某家住,临走的时又借口帮远某某办事,问远某某要了3000元钱。其出去转了一圈又回到远某某家,住了一段时间后,还是借口帮远某某办事,问远某某又了3000元钱。其转了一圈后又回到远某某家中住了几天,其又说替远某某办事,问远某某要钱,这次远某某给其了2500元钱,其出去转了一圈又回到远某某家住,后其又说要替他办事,这次远某某起疑了,没给其钱,其就说其没有路费了,远某某就给其了一二百元钱,之后其又几次来到远某某家骗钱,他越给越少。2013年11月份最后一次,远某某给其120元钱。开始时远某某给其买过一部黄色直板手机200元钱、两条裤子160元、一双皮鞋50元、一张手机卡50元钱。其来来回回在他家吃住25天左右,远某某给其的钱一部分自己花,一部分还账了。其没有当过兵,和习近平不是战友,其表姐也不是习近平的前妻,其不能帮远某某弄到救济款,也不可能让他当官,其说这些都是为了骗远某某的钱,其就是一个老百姓。还供述,2013年7月份,其在遂平县城碰见吴明学反映上访的事,其自称和驻马店市市委书记刘国庆是战友,自己是北京市公安局的工作人员,下来调查情况的,可以帮助吴明学解决其反映的问题为名,先后以借钱、交电话费为由骗取吴明学现金270元,还让吴明学请客吃饭花一、二百元钱。

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4000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秦某某犯诈骗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请求惩处予以支持。秦某某当庭所辩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及指控其诈骗的数额不属实的理由,与庭审查明能够印证的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和其本人同步录音录像所供述的事实不符,故所辩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秦某某系初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秦某某的犯罪事实、诈骗数额、危害后果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秦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3日起至2015年10月2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袁 毅

代理审判员  翟艳琦

人民陪审员  孙建军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胜娇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