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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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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铁聚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4)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4
摘要:(1)唐河县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书:检验分析说明:一、死者周某丙主要致命性损伤在头部,即左颞侧的颅骨凹陷性粉碎性骨折,伤及脑组织,颅内出血而致死。二、死者左颞侧头皮有三处挫裂伤,创口小,边缘不整,头皮下

(1)唐河县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书:检验分析说明:一、死者周某丙主要致命性损伤在头部,即左颞侧的颅骨凹陷性粉碎性骨折,伤及脑组织,颅内出血而致死。二、死者左颞侧头皮有三处挫裂伤,创口小,边缘不整,头皮下大面积血肿,说明死者生前头部受到一种能挥动的表面粗糙的钝器打击。三、尸体胃内存有食物残渣500克,并可嗅及强烈的酒味。说明死者生前有饮酒过程,死亡时间在最后一餐四小时以内。结论:被害人周某丙系被他人持钝器打击头部造成颅骨凹陷性骨折,颅内出血而死亡。

(2)唐河且公安局活体损伤检验报告:翟铁聚面部的损伤在右鼻翼及上合,长达5厘米,面容受到毁损,伤者的闭合性颅脑损伤造成两下肢轻度瘫痪,行走困难。结论:翟铁聚的头面部损伤达到重伤标准。

(3)唐河且公安局人体损伤检验报告:检见周某乙左头顶有一横形伤疤,长2厘米,已结痂,右上唇有一竖状伤疤长1厘米,下门齿有三颗松动。属轻伤范围。

5、现场照片6张:证实案发后的现场情况。

6、调解协议及收据证实:2015年3月16日被告人翟铁聚近亲属与被害人妻子焦某甲及全权诉讼代理人刘宏羽律师自愿达成赔偿协议,翟铁聚一次性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2万元。已实际履行。被害方建议法庭对翟铁聚从轻处罚。自愿撤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被告人翟铁聚为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唐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翟铁聚犯故意伤害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控辩双方提出被告人翟铁聚有自首情节,经查属实,建议对其从轻处罚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辩护认为,翟铁聚的行为是防卫过当,经查,翟铁聚到被害人所在村庄叫骂被害方,并让他人叫来了本家族多人,冲到对方身边打斗,明显是有侵害对方的意图和故意,因此,不属正当防卫,此项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鉴于本案系民间矛盾引发,互殴中造成被害人死亡,翟铁聚重伤,双方互有过错,且翟铁聚已在家人的配合下,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但翟铁聚伤害故意明显,造成后果特别严重,综合考量对其适用从轻处罚。本案发生在现行刑法施行之前,依照从旧兼从轻原则,应适用当时刑法处罚。依照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翟铁聚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7日起至2022年9月1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李全体

审判员  李新瑞

审判员  郜 峰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