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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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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金铭犯聚众斗殴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4
摘要:本院认为,被告人贾金铭受他人约合,伙同他人持械参与聚众斗殴,造成多人受伤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唐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贾金铭犯聚众斗殴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辩称被告人贾金铭犯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金铭受他人约合,伙同他人持械参与聚众斗殴,造成多人受伤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唐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贾金铭犯聚众斗殴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辩称被告人贾金铭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本案中的同案人已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之理由与庭审查明的事实相符,公诉机关当庭也予以认可,故该辩护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应对被告人贾金铭减轻处罚。但被告人贾金铭系在缓刑考验期限内重新犯罪,应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3)唐刑初字第254号刑事判决书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贾金铭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的缓刑部分;

二、被告人贾金铭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加原判有期徒刑三年,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

(刑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4日起至2018年10月29日止,已扣除原判处缓刑前被羁押的25天)。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李新瑞

审判员  郜 峰

审判员  李全体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