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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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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某某危险驾驶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4
摘要: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南召刑初字第082号 公诉机关南召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齐某某,男,1966年9月1日出生。 南召县人民检察院以召检公诉刑诉(2015)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齐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南召刑初字第082号

公诉机关南召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齐某某,男,1966年9月1日出生。

南召县人民检察院以召检公诉刑诉(2015)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齐某某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东帆、书记员刘松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12日晚21时许,被告人齐某某饮酒后驾驶无牌照两轮摩托车沿南召县城关镇古城路、黄洋路到南召县公安局院内闹事。南召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到达现场后,将齐某某带至南召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液。经南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血液检测,齐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6.89mg/100ml。

上述事实,被告人齐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驾驶证信息、血样提取登记表、南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血液检测报告及相关书证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经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超标,属醉酒驾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齐某某所驾驶的是两轮摩托车,且在道路上行驶距离较短,可酌定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齐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 郝 磊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