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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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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侯爱贞滥伐林木五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4
摘要:(2011)西刑初字第218号 公诉机关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侯爱贞,男,1968年10月26日出生。因涉嫌滥伐林木犯罪,于2010年7月26日被西华县公安局批拘在逃,于2011年8月7日到西华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同年8月8日被西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2011)西刑初字第218号

公诉机关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侯爱贞,男,1968年10月26日出生。因涉嫌滥伐林木犯罪,于2010年7月26日被西华县公安局批拘在逃,于2011年8月7日到西华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同年8月8日被西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西华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1)1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侯爱贞犯滥伐林木罪,于2011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梁晓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侯爱贞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0年7月11日,被告人侯爱贞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自已所有的杨树伐掉43株,经鉴定造成滥伐林木活力木蓄积量为60.8129立方米。

上述事实,被告人侯爱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李某某、关某某证言,西华县林业局证明,现场勘察笔录、平面示意图、照片,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爱贞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其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已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侯爱贞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王俊武

审判员  肖云鹏

审判员  高雷辉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