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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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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猥亵儿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4
摘要:“我听我女儿转述,今年李某某对她进行了三次猥亵,两次在他大儿子家里发生的,一次在李瑞玉家里发生的。上个周六晚上睡觉时,俺儿子脱衣服子在床上模仿成人做爱的动作,我就问他给谁学的,他说下午他们几个在李某

“我听我女儿转述,今年李某某对她进行了三次猥亵,两次在他大儿子家里发生的,一次在李瑞玉家里发生的。上个周六晚上睡觉时,俺儿子脱衣服子在床上模仿成人做爱的动作,我就问他给谁学的,他说下午他们几个在李某某家看录像,电视上就是光着身子这样子,我就和俺丈夫怀疑不对劲,第二天我就问他们一块玩的几个小孩,问的急了才讲这事。

俺女儿说总共有三次,其中一次在李瑞玉家里,她父母都不在家,另外两次在李某某家里,称李某某把她的裤子脱掉,用手摸她的下身和胸部,且李某某也脱了裤子。”

证人李某丁[被害人李某(2007年1月22日出生)的弟弟]的证言:

“我今年4岁,上幼儿园了。那天下着雨,我和我姐李某(2007年1月22日出生)、李某(2007年1月20日出生)在李某某(2003年7月27日出生)家玩。然后我们几个打着伞出去玩,见到壮甲的爷(李某某),他叫我们去他家玩,说给我们放碟子。我和我姐李某(2007年1月22日出生)、还有李某(2007年1月20日出生)三个人去的。在壮甲的爷家,壮甲的爷给我们放碟子,电视里的人不穿衣服,有男的,有女的。看电视的时候,壮甲的爷把我姐和李某(2007年1月20日出生)抱他腿上,把她们俩的裤子脱了。壮甲的爷掏出他的小鸡鸡放在我姐和李某(2007年1月20日出生)尿尿的地方了。之后壮甲的爷叫我和李某(2007年1月20日出生)到屋外去,叫我姐一个人在屋里。我和李某(2007年1月20日出生)在外面趴窗户上看了,见我姐在壮甲的爷的床上,我姐的裤子脱了,壮甲的爷也脱裤子了,他趴我姐身上了。然后壮甲的爷叫李某(2007年1月20日出生)一个人在屋里,我和我姐到屋外面。我和我姐也趴在窗户上看了。壮甲的爷也将李某(2007年1月20日出生)的裤子脱了,也趴在她身上了。最后我也在屋里了,壮甲的爷将我姐和李某(2007年1月20日出生)在他床上,叫她俩的裤子都脱了,趴她们身上。我们走的时候,壮甲的爷给我们说回去别跟你们爸妈说。”

(7)证人蒋某某[被害人李某(2007年1月20日出生)的母亲]的证言:

“我女儿李某(2007年1月20日出生)跟我讲她和李某(2007年1月22日出生)、李某丁被李某某哄去,说给她们放碟子。开始李某(2007年1月22日出生)在屋里,我女儿和李某丁趴在窗户上瞧。我女儿说壮甲的爷(李某某)脱衣服了。李某丁讲,壮甲爷的小鸡鸡可长。我问我女儿上屋里没。她说去了。壮甲的爷把她的衣服脱了,他也脱了衣服。壮甲的爷掂着她的两腿,把他的小鸡鸡放在她尿尿的地方。我问我女儿,小便的地方疼不疼。我女儿点点头。”

照片。证实被告人李某某播放淫秽光盘使用的影碟机、电视机及其指认丢弃淫秽光盘的地点。

扣押物品清单。证实沈丘县公安局依法扣押了白色科诺影碟机一部,灰色21吋三洋电视机一部,未随案移送。

户籍证明。证实被害人李某出生于2007年1月22日,李某出生于2007年1月20日,李某某出生于2003年7月27日。

另有抓获经过在卷佐证。

四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当庭提交的证据:

交通费票据。

月收入证明。证实李某(2007年1月20日出生)的母亲月收入为320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满足性刺激为目的,采用淫秽方法猥亵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其行为符合猥亵儿童罪的构成要件,已构成猥亵儿童罪。被告人李某某以奸淫为目的,使用诱骗手段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其行为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猥亵儿童罪、强奸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关于其未实施第二起猥亵儿童罪的辩解理由及其辩护人关于第二起猥亵儿童罪不成立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四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交的交通费票据及月收入证明,因无曾就医治疗等其他证据相佐证,其诉讼请求本院无法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可待诉讼条件成就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3年6月1日起至2022年5月31日止。)

二、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2007年1月22日出生)、李某(2007年1月20日出生)、李某某(2004年11月23日出生)、李某某(2003年7月27日出生)的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