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10年,我任留福劳动保障所所长负责审核调查小额贴息贷款申报手续的时候,当时我的朋友陈某某做粮食生意急着收购粮食用钱,找到我商量想多用几笔小额贴息贷款,当时我说一个人只能贷一笔,一笔只能贷5万元,他要想多用几笔小额贴息贷款必须多找几个其他人的手续进行申报,贷款后他用,后来陈某某就找了几个不符合贷款条件的人进行申报,找的有其母亲张某某、其婶子李某、其邻居耿某某等进行申报,我明知道他提供的手续是假的,不符合规定,为了朋友的面子,再者想着他也有能力偿还,我还是违规给其办理了申报手续,并以留福劳动保障所的名义出具调查报告及签订担保偿还协议书等手续进行上报,后来款贷出来之后,款全部由陈某某个人用了,不过,款到期后,陈某某把款全部都还上了,没有逾期拖欠。陈某某找我总共贷了四笔款20万元,其中陈某某自己贷了一笔5万元,他又以张某某、李某、耿某某的名义贷了三笔,每笔5万元,这20万元款全部都是陈某某个人用了。陈某某以张某某、李某、耿某某的名义贷款个人用,这是违规了,因为国家这个优惠政策是一个人只能贷款一笔,贷款金额只能是5万元,也就是说一个人只能享受国家贴息贷款5万元,而陈某某借用其他人的名义去贷款自己用,是违背国家的优惠政策的。一方面我不该同意让陈某某以其他人的名义贷款他个人用;另一方面,我作为留福劳动保障所的所长,明知道陈某某借用别人的名义贷款个人用,还违规给他审批,出具调查报告进行上报。我没有给杨某某说过这事。有关领导也都不知情。留福劳动保障所的主管单位是沈丘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留福劳动保障所是沈丘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的二级机构,我们的人事档案都在局里,工资关系也在局里。陈某某借用张某某、李某、耿某某的名义贷款15万元,后来都归还了。张某某的身份证号码是412728195608204921,贷款时间是2010年6月18日,贷款金额5万元,担保人是岳某某,放贷银行是留福农村信用社,还款时间是2011年6月17日归还的,全额归还。李某身份证号是412728196604254942,贷款时间2010年6月20日,贷款金额5万元,担保人是陈娟,放贷银行是留福农村信用社,还款时间是2011年6月17日归还的,全额归还。耿某某身份证号是412728197510055007,贷款时间2010年6月18日,贷款金额是5万元,担保人是鲁某,放贷银行是留福农村信用社,还款时间是2011年6月17日归还的,全额归还。陈某某借用张某某、李某、耿某某的名义贷款15万元,归还的时候享受的有国家贴息,张某某已享受的国家补贴是1879.15元,李某已享受的国家补贴是1859.98元,耿某某已享受的国家补贴是1879.15元,合计5618.28元。另外还有一部分国家补贴没到位,陈某某垫支的还有一部分。作为劳动保障所的所长,犯了这样的严重错误其实是很不应该,不过,请考虑到贷款都按期归还了,没有给国家造成损失,不该享受的利息也都退了,我也是主动交代的,我希望能对我从轻从宽处理,给我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3、证人张某某证言:我儿子陈某某2010年以我的名义在留福信用社贷的有5万元钱。2010年3月份左右,我儿子陈某某跟我说,他收购粮食需要钱,想用我的身份证在银行里贷笔款,我就同意了,随后我就把我的户口本和身份证交给了他。我儿子还让我写了一份申请书。在这份申请书中,我写到我与李仲斌合伙经营电动车,我实际没有和他合伙经营过电动车生意。具体我儿子找人咋办的我不清楚,李仲斌在留福街上经营电动车、家电生意。我没有参与过李仲斌的经营,这是我儿子安排让我这样说的,目的是为了办成贷款。办理贷款时我记得我儿子让我到留福信用社在借据上签过字。我儿子以我的名义从信用社贷的这5万元做收购粮食生意用了。 4、证人李某证言:2010年我侄子陈某某以我的名义在留福信用社贷的有5万元钱。2010年3月份左右,我侄子陈某某跟我说,他有事需用钱,想用我的身份证在信用社里贷笔款,因他是我侄子哩,我就同意了。他说了这后,我就把我的身份证复印了一份给了他,同时给他的还有户口本复印件。这份申请书是陈某某申请贷款时安排让我这样写的,写好后我就交给了他。申请书中写到我返乡从事五金行业不属实,我没有外出打工,做的也没有生意。薛耀勤在留福街上做生意,我没有参与过薛耀勤的经营,办理贷款时我记得陈某某让我到留福信用社在借据签过字。这笔款是陈某某贷的,他贷他还,与我没有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