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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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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某某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4
摘要:“我在上海不凡帝范梅勒(中国)糖果有限公司法务部打假办工作。我们接到线人举报,在河南省沈丘县县城内有人生产假冒我公司‘阿尔卑斯’商标的棒棒糖。我经过暗查,发现沈丘县城小王楼村有人正在生产,大门口有遗

“我在上海不凡帝范梅勒(中国)糖果有限公司法务部打假办工作。我们接到线人举报,在河南省沈丘县县城内有人生产假冒我公司‘阿尔卑斯’商标的棒棒糖。我经过暗查,发现沈丘县城小王楼村有人正在生产,大门口有遗落的糖果包装纸,还有糖上的塑料棒。我要求公安机关前去查处。”

9、现场勘查笔录。证实查获现场的情况。

10、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沈丘县公安局扣押了现场查获的包装机一台、热打码机一台、连续封口机一台、印有“阿尔卑斯”字样成品棒棒糖213件零17包,每件4.8千克,共2051.6斤;半成品裸糖棒棒糖42件,每件40斤,共1680斤;印有“阿尔卑斯”字样外包装纸箱650个;印有“阿尔卑斯”字样塑料包装袋15卷。以上物品,沈丘县公安局未随案移送。

11、沈丘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情况说明。证实2012年12月20日在沈丘县槐店镇小王楼吉昌街三胡同23号院查获的假冒“阿尔卑斯”商标的棒棒糖共213箱零17包,每箱24包,每包20支,共102580支。

12、不凡帝范梅勒糖果(中国)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1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商标注册证明。证实不凡帝范梅勒有限公司在30类商品上使用的阿尔卑斯商标已经注册,有效期自2007年5月7日至2017年5月6日。

14、不凡帝范梅勒糖果(中国)有限公司证明、鉴定结论。证实河南省沈丘县经侦大队于2012年12月20日查获假冒的“阿尔卑斯”糖果上的“阿尔卑斯”商标是其公司注册商标,与其公司注册的“阿尔卑斯”商标相同;查获假冒的“阿尔卑斯”糖果上使用的“阿尔卑斯”商标与其公司注册的“阿尔卑斯”商标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

15、不凡帝范梅勒糖果(中国)有限公司说明。证实意大利不凡帝范梅勒有限公司与不凡帝范梅勒糖果(中国)有限公司均未授权任何个人和单位在河南省沈丘县组织生产、包装、加工带有“阿尔卑斯”商标及其公司厂名厂址的糖果产品。

16、鉴定意见。证实扣押的假冒阿尔卑斯商标的成品棒棒糖213箱17包、假冒阿尔卑斯商标的半成品棒棒糖42件,80934支,总价值58305元。

另有查获经过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贾某甲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符合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构成要件,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贾某某、贾某甲认罪态度较好,依法酌定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贾某某、贾某甲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贾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清。)

被告人贾某甲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清。)

二、涉案物品包装机一台、热打码机一台、连续封口机一台、印有“阿尔卑斯”字样成品棒棒糖213件零17包,半成品裸糖棒棒糖42件,印有“阿尔卑斯”字样外包装纸箱650个,印有“阿尔卑斯”字样塑料包装袋15卷,沈丘县公安局未随案移送,由沈丘县公安局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  樊英杰

审判员  张晓莉

审判员  郭 慧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