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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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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4
摘要:10、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沈丘支公司工商档案材料、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沈丘支公司出具证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沈丘支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国有控股

10、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沈丘支公司工商档案材料、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沈丘支公司出具证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沈丘支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国有控股公司,沈丘支公司为其派出机构。

11、中华保险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客服部出具的关于被保险人杨某某车险理赔案件的情况说明:证明该公司承保的车辆豫PBL333车(被保险人杨某某)于2011年3月21日出险,造成三者王铁振受伤的交通事故,根据初步核定索赔医疗费57286.53元,核定赔偿50883.74元。根据被保险人提供的材料,初步核定赔偿被保险人杨某某医疗费核定赔偿50883.74元,车辆损失经该公司核价为33095元,合计该公司需赔偿83978.74元。

12、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商业保险投保单:证明杨某某于2011年3月15日对车辆进行投保,缴纳4159.80元保费,保险时间2011年3月16日凌晨至2012年3月15日24时。

13、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报案记录。

14、机动车保险人伤案件信息确认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大、疑难案件调查处理表:证明2011年张庆春同检察院的钱琮林来沈丘对豫PBL333事故进行调查,记录了调查过程,证实事故情况属实。并有冯继华签字。

15、虚假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证明沈公交认字第(2011)第032101号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一份虚假的责任认定书。该责任书认定事故发生时间为2011年3月21日22时,被害人王铁振一人。并有事故中队的盖章与李士林、普兆霞的私章以及“海亮”的签名。

16、机动车辆保险理赔案卷:虚假理赔的手续包括虚假的判决书、事故责任认定书、病历等。

17、归案经过:证实被告人乔某于2012年10月25日到沈丘县人民检察院主动自首,如实供述了其涉嫌收受杨某某10000元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身为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符合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乔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且能够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故被告人乔某的犯罪较轻,依法可以免除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乔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  韩冲

审判员  张灵

审判员  崔岩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