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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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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建成敲诈勒索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4
摘要: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证据来源清楚,收集程序合法。蔡某的供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相互印证了被告人蔡某某在其与蔡某将被害人王某某控制后,蔡某威逼被害人王某某签写欠条的过程中对被害人王某某实施殴打

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证据来源清楚,收集程序合法。蔡某的供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相互印证了被告人蔡某某在其与蔡某将被害人王某某控制后,蔡某威逼被害人王某某签写欠条的过程中对被害人王某某实施殴打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公诉机关另提供有以下证据:

1、证人王某甲、徐某某、徐某甲、蔡某乙证言。

2、上蔡县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及照片。

3、上蔡县价格认证中心上价证鉴(2014)142号丰田轿车价格鉴定结论书。

4、驻马店市拘留所出具的抓获蔡某经过证明。

5、上蔡县公安局邵店派出所出具被告人蔡某某到案经过、无前科证明、录音、讯问录像光盘五张。

6、被害人王某某出具的对蔡某的谅解书及收条。

7、被告人蔡某某户籍证明。

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证据来源清楚,收集程序合法,且能相互印证。被告人蔡某某对公诉机关提供的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亦无异议,本院予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伙同他人采取暴力形式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蔡某某犯非法拘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蔡某某归案后虽未供述殴打被害人王某某的主要犯罪事实,但其当庭自愿认罪,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被告人蔡某某虽不明知蔡某欲敲诈被害人王某某钱款的意图,但其持砖头威逼而抢走被害人的车钥匙后交与蔡某,蔡某与被告人蔡某某将被害人王某某控制在车内后,由蔡某驾驶被害人的车辆逃离现场,在蔡某威逼被害人王某某签写欠条的过程中,被告人蔡某某对被害人王某某实施了殴打行为,其行为符合非法拘禁罪的构成要件,应酌情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蔡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蔡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8日起至2015年5月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刘明华

人民陪审员  胡献中

人民陪审员  武雪峰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熊翠丽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