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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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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华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4
摘要:五、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李某某、闫某某使用的作案工具(开锁工具)予以没收;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共同盗窃的财物尚未退缴部分价值4229元,责令退赔被害人;被告人李某某、李某某共同盗窃的财物尚未退缴部分价

五、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李某某、闫某某使用的作案工具(开锁工具)予以没收;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共同盗窃的财物尚未退缴部分价值4229元,责令退赔被害人;被告人李某某、李某某共同盗窃的财物尚未退缴部分价值1530元,责令退赔被害人;被告人李某某、闫某某共同盗窃的财物尚未退缴部分价值1368元,责令退赔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田继华

人民陪审员  景卫民

人民陪审员  宋天宝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熊翠丽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