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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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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前进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4
摘要:二、被告人刘某某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4120元,予以追缴,发还被害人;被告人刘某某作案时所使用的螺丝刀一把、手电筒一把、白色线手套一副,予以没收;公安机关扣押豫QJY567比亚迪F3轿车,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理。

二、被告人刘某某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4120元,予以追缴,发还被害人;被告人刘某某作案时所使用的螺丝刀一把、手电筒一把、白色线手套一副,予以没收;公安机关扣押豫QJY567比亚迪F3轿车,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理。

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段某的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田继华

人民陪审员  景卫民

人民陪审员  武雪峰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熊翠丽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