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被告人刘某某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4120元,予以追缴,发还被害人;被告人刘某某作案时所使用的螺丝刀一把、手电筒一把、白色线手套一副,予以没收;公安机关扣押豫QJY567比亚迪F3轿车,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理。 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段某的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田继华 人民陪审员 景卫民 人民陪审员 武雪峰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熊翠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