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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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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3
摘要:5月16日这天8点多,我骑着摩托车到姑家老表王波家,在县城吃吃饭,一起到我小舅周某某在湍东镇下洼村白西组打井的地方,王波在开小铲车平井四周挖出来的土,我二舅周某甲在用吊车吊挖出来的土,因为这天准备下水管

5月16日这天8点多,我骑着摩托车到姑家老表王波家,在县城吃吃饭,一起到我小舅周某某在湍东镇下洼村白西组打井的地方,王波在开小铲车平井四周挖出来的土,我二舅周某甲在用吊车吊挖出来的土,因为这天准备下水管,拉水管的车陷到路上上不去,我到泰隆水泥厂附近后就给王波打电话,让他把小铲车开过来,想把车拽上来,然后我和拉水管的车一起至井边的下坡路上,车又陷进去了,我和王波等人挖车轮下的土,想把车弄上来,就在忙的时候,这时我听见我二舅周某甲在井边喊:“赶紧过来,井塌了。”我们就赶紧跑到井边,见井南边井壁上的土塌了,我小舅周某某、谢国宾、别某某当时在井底下,土已经把周某某和谢国宾埋到胸脯跟,别某某看不见,这时村里的人也听见发生事故,人们都跑过来帮忙救人。不知谁打的电话报的警。到晌午的时候把周某某和谢国宾挖出来,我小舅周某某没什么事,谢国宾被送到医院,救援力量继续挖别某某,直到夜里10点左右才把别某某挖出来,因被埋的时间过长,别某某被挖出来时已经死了。周某某找的不是专业的打井队,是他自己找的人想帮忙打井。我就是给我小舅帮忙,没有给我工钱。我就见在井底的人戴有安全帽,有时他给人们说不让往井边立,别的没有了。

(5)证人王某证言。

证实内容同证人张某某所述一致。

3.被告人周某某供述。

在今年的4月份左右,我就自己筹备资金在白西组西南边的空地上打一口井,开始是用别人的钩机在挖,后来钩机挖不住了,我就和我哥周某甲闲了就去挖土,忙了就去干别的,一直干到5月份井出水了。于是我就打算在2014年阳历5月16日把水抽完就下水泥管,我在前一天就找到王波、张某某、谢某某,他们说好在5月16日那天叫他们到我打井的地方给我干活。到5月16日那天上午我和我二哥周某甲、王波、张某某我们三个人,我在井底、我二哥周某甲在往上系土,王波、张某某他们两个在拉管子,在八点多钟时谢某某和别某某一起在井上边各带个帽子就下到井底了,他们两个下到井底,我还没有问别某某怎么也来了,我们三个在井底干有大约个把小时,我看见井壁的南边土开始松动,意思是往下掉,我就喊谢某某和别某某说要塌方,叫赶紧往上上,我当时在前面,谢某某在我后面,别某某在最后面,还没有来及上,土就下来把我们给埋住了,当时我和谢某某被土埋到胸口,别某某被土埋的看不见了,我就在乱喊,估计我二哥周某甲在上面看见了,就喊村里面的人们来扒土救我们,也不知道谁打的119和120,没一会儿消防队的工作人员和120的工作人员都赶过来了,消防队工作人员将我和谢某某救了出来,我腿上有点明伤不是老要紧,谢某某被120工作人员送到医院去了,消防官兵就继续在营救别某某,因怕二次塌方,就用钩机挖,一直挖到夜里十点多钟,才把别某某挖出来,但挖出来别某某已经死了。给我施工挖井的有我二哥周某甲、侄子王波、外甥张某某、谢某某、别某某。是我给他们分配的活,这是在5月16日前一天我找他们时,就给侄子王波、外甥张某某说叫他们给我拉管子,二哥周某甲是在上面系土,谢某某是下管子,至于别某某是我找谢某某时,别某某他在跟,他们两个是干建筑刷墙的搭档,谢某某来给我干活别某某一个人也干不成,于是他也就来了。井底是一个正方形,离地面有十几米。我们三个人当时还是在清理井地下面的土,当时我在西边,别某某在井底南边,谢某某在东北边,就因为别某某在井的东南边没有跑及,土把他给埋住了。施工打井时我们就有安全帽,其他没有啥安全措施。我们通过村里进行协商,我对别某某家属赔偿各项费用共计345000元,分四次赔偿完,现还欠140000元。经河南省内乡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别某某的死为异物压迫胸腹部所致的窒息死亡。我对本鉴定没有啥异议,也不提出重鉴定。

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来源途径合法,客观真实,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证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并经当庭质证,被告人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在安全生产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情况下,安排工人施工,致使发生一人死亡的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已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周某某自案发至庭审当中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宣告缓刑。本院为依法维护公共安全不受侵犯,打击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经审委会研究就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某某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有期徒刑二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房剑立

审判员  张 珂

陪审员  程国敏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