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张建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3
摘要: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在发生事故后逃逸,并承担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建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在发生事故后逃逸,并承担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建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建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张建认罪悔罪,并积极补偿被害人损失,获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被害人赵孟实际物质损失为(24391.45元×20年),总计487829元;丧葬费19402元,共计507231元。首先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限额110000元的范围内直接予以赔偿。因肇事车辆投有保险限额为50000元的第三者责任险及不计免赔率,该160000元应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某、刘某某。剩余部分347231元,应由负事故全部责任的被告人张建赔偿,由于被告人张建已经补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某、刘某某人民币800000元,且在诉讼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某、刘某某也并未请求要求被告人张建赔偿损失,故对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某、刘某某的剩余款项,本院不再处理。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辩称,被告人张建肇事后逃离现场,属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的情况,本院认为,保险合同中关于“肇事后逃离现场不予赔偿”的约定属于格式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在投保人与保险公司订立合同时,保险公司应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但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未向投保人说明,故该免责条款对投保人不产生法律约定力,本院对保险公司的该辩解理由不予采信。

综合考虑被告人张建犯罪性质、犯罪后果、认罪态度、补偿、逃逸、自首等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建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某、刘某某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6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 判 长  杜 帅

审 判 员  姜 南

人民陪审员  王宏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张 涛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