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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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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文彦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3
摘要:我撞着自行车尾部后,我连人带车摔倒在地,我在地上趴一会,感觉头疼,一摸一手血,我起来跟我会车的几辆车都往东走了,看见我的摩托车东边路北倒一辆自行车,听见自行车北边草里有个手机在响,是个老年机,在报手

我撞着自行车尾部后,我连人带车摔倒在地,我在地上趴一会,感觉头疼,一摸一手血,我起来跟我会车的几辆车都往东走了,看见我的摩托车东边路北倒一辆自行车,听见自行车北边草里有个手机在响,是个老年机,在报手机号,我恍惚记得是183开头,我又往后边看见自行车东南方地上躺着一个人,不会动,也没听到啥声音,我看见他戴着帽子,头朝南,头接近路中心,因为我头流着血,心里害怕,周围没人,就扶起摩托车走了,我去村卫生所包扎,医生看伤重,就带我去英庄镇卫生院包扎,然后回家输液。…事情发生后几天,我妻子把摩托车骑到歪子镇修理一下。

证实事故发生的经过及肇事后逃离现场的事。

上述证据,经庭审出示、质证,被告人张文彦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文彦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张文彦的犯罪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文彦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张文彦认罪态度较好,其亲属已赔偿被害人损失16万元,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其辩护意见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信。综合考虑被告人张文彦的犯罪性质、犯罪后果、认罪态度、逃逸、赔偿、取得谅解等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文彦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 邢 莉

审判员 蔡 军

审判员 王宏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