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被告人马明因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10月14日被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11月22日被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撤销缓刑,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因犯贩卖毒品罪,与2011年11月22日判决书合并执行,于2012年3月12日被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 (3)到案经过 证实公安机关侦查员在工作中发现犯罪嫌疑人马明在南阳市卧龙区玉雕大世界贩卖毒品,民警当场将其抓获,在抓获过程中犯罪嫌疑人马明抗拒抓捕,将民警致伤。 (4)相关照片 上述证据经庭审理出示、质证,被告人均不持异议, 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明违反国家管理规定,多次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明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马明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毒品再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庭审中被告人辩解起诉书指控的部分事实不存在,与审理查明事实不符。故被告人辩解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综合考虑被告人马明的犯罪性质、犯罪次数、认罪态度、犯罪后果等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十日内缴纳,逾期强制执行。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马明刑期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8年3月3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蔡 军 审 判 员 邢 莉 人民陪审员 王宏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 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