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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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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受贿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3
摘要:8.焦作市公安局特殊警务支队受案登记表、焦作市公安局立案决定书及刑事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移送案件通知书,证实2014年2月26日焦作市公安局特殊警务支队接匿名举报曹某甲、曹某乙聚众赌博案件线索,焦作市公安

8.焦作市公安局特殊警务支队受案登记表、焦作市公安局立案决定书及刑事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移送案件通知书,证实2014年2月26日焦作市公安局特殊警务支队接匿名举报曹某甲、曹某乙聚众赌博案件线索,焦作市公安局于当日立案,并于当日将涉案人员曹某甲、付某某、付某、曹某乙、牛某某刑事拘留;2014年3月17日将曹某乙、牛某某取保候审,18日将案件移交修武县公安局处理。

9.杨某手机数据恢复短信记录,证实2014年3月8日11时45分32秒曹某某用号码为139***1755的手机给杨某发短信,内容:曹某甲曹某乙付某等人赌博案;2014年3月13日8时44分35秒用同一手机号再次给杨某发短信,内容:杨总,别忘了给王局联系一下,麻烦了。

10.修武县人民检察院收到杨某家属退还案款2万元的票据复印件。

1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杨某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12.修武县人民检察院出具的到案证明,证实2014年10月3日,焦作市人民检察院指定修武县人民检察院侦查杨某涉嫌犯罪案件,2014年10月3日将杨某通知到修武县人民检察院进行询问,其交代了行贿的犯罪事实,该院以涉嫌行贿犯罪对杨某立案侦查。经过侦查,反贪局又查明了犯罪嫌疑人杨某涉嫌受贿的犯罪事实,2014年12月3日杨某被刑事拘留。

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作为王某某的特定关系人,利用王某某担任焦作市公安局副局长职务的便利,代为转达请托事项,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与王某某通谋,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并系共同犯罪。修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被告人杨某系在请托事项办理前收受2万元的事实有其2014年11月23日、12月3日的两次供述及证人曹某某、曹某丙、王某某的证言证实,故杨某关于是在请托事项办妥后收到2万元的辩解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本案受贿数额2万元,依法应在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判处。被告人杨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已退还全部赃款,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辩护人就此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零十五天。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3日起至2015年5月15日止)。

二、赃款2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 判 长  卫 超

审 判 员  苗小艳

人民陪审员  周文林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 震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