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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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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某乙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3
摘要:9、被告人袁某乙于2014年10月15日向公安机关供述:他和他村袁台二人喝了二斤白酒。他喝了一斤,当时喝的太多了,啥也想不起来了。他只记得他到陈某家西屋外敲墙。当天晚上他在陈某家西屋外面敲墙时一说话,陈某知道

9、被告人袁某乙于2014年10月15日向公安机关供述:他和他村袁台二人喝了二斤白酒。他喝了一斤,当时喝的太多了,啥也想不起来了。他只记得他到陈某家西屋外敲墙。当天晚上他在陈某家西屋外面敲墙时一说话,陈某知道他喝醉了,说“你走吧,你走吧”,意思是撵他走,他不走,想和陈某说话。

10、新延司鉴所(2014)临鉴字第29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可以证明袁某甲的伤情。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乙未经住宅主人同意,非法强行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延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证人陈某的证言明确证实被告人袁某乙不顾陈某的反对强行从后窗爬到陈某卧室。被告人袁某乙对此证言无异议并自愿认罪。故辩护人关于被告人袁某乙的行为不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的辩护意见不成立。被告人袁某乙侵入他人住宅后,又与袁某甲互殴,并致袁某甲受伤,应承担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袁某甲要求被告人袁某乙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应予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袁某甲要求的精神赔偿于法无据,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袁某乙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5日起至2015年10月14日止。)

二、被告人袁某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袁某甲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3794.1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