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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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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贵某某等犯滥伐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3
摘要: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贵某某、王某某滥伐林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予支持。三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贵某某、王某某滥伐林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予支持。三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管制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二、被告人王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管制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三、被告人贵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管制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张东峰

审判员  王敬轩

审判员  张敬美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九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