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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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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炳保犯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3
摘要:被告人宋炳保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加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

被告人宋炳保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加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1月14日起至2023年11月1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范秀丽

代理审判员  田 伟

代理审判员  丁 凌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  李鹏朝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