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杰、常新院、唐保兰未经有关部门批准,非法向社会公开宣传,以高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李杰、常新院、唐保兰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 丽 审 判 员 李延年 审 判 员 付学堂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苏三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