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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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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杰、常新院等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二审刑事裁定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3
摘要: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杰、常新院、唐保兰未经有关部门批准,非法向社会公开宣传,以高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和适用法律正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杰、常新院、唐保兰未经有关部门批准,非法向社会公开宣传,以高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李杰、常新院、唐保兰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 丽

审 判 员  李延年

审 判 员  付学堂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苏三恩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