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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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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甲、王某乙等故意伤害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3
摘要:陈述了2014年9月3日我叔叔刘奇照家叫客,女方家属都过来了,我叔叫本家的人和几个不错的朋友来陪客,我当时在屋内坐着,差不多本家的人和女方家属都在屋内坐着,外面坐着大部分都是女客还有刘奇照不错的,我村的山

陈述了2014年9月3日我叔叔刘奇照家叫客,女方家属都过来了,我叔叫本家的人和几个不错的朋友来陪客,我当时在屋内坐着,差不多本家的人和女方家属都在屋内坐着,外面坐着大部分都是女客还有刘奇照不错的,我村的山妞和天明、旺胜、崔法软等几个人在外面一桌子上坐着,我们正吃饭时,听见外面吵闹,我们就都出来了,这时山妞的三儿子崔法本头部流血了,在街上站着,山妞掂着一把菜刀,山妞的二儿子胡群掂着两把镰刀,有个人掂个木棍将胡群的镰刀打掉了,女方家属还有人受伤了,有个人胳膊被刀划拉了一下受伤了,还有人受伤我不清楚情况。当时刚出来时乱哄哄的,正在打,我们上去都劝开了,我将女方家属劝回家了,再出来时外面山妞、胡群他们都走了。

证人刘某乙的证言

2014年9月3日14时许我家叫客,我见人都往门外跑,我就赶紧出来,我就见王某辛头流血了,外面乱的嚷嚷叫,我一直在我叔旁边,在胡同口北头我见有个人掂个刀,在胡同口北边发生的事情我不清楚,后来我大伯刘启刚一只胳膊上也被划流血了,王某己手腕上也被划了一个口子,我不清楚都是咋弄的。

证人王某辛的证言

2014年9月3日我和王某甲、王某己、王小乐、王某戊、王某丙、王某丁、王秀同到崔王村叫客,中午在崔王村王某庚的婆家刘奇照家吃的饭,吃到快14时许,我从屋里出来去解手了,解过手我不准备去了,准备到外面车上等,刚到大门口我碰见王某甲在大门口站着,我又见侄女王某庚也在大门外边,还哭,我问王某甲,咋回事,俺哥说,不知道,这时俺侄女王某庚过来了,小磊问咋回事,王某庚说没事,王某甲问没事你哭啥了,王某庚说没事。我说谁呀,我一扭头就被人拍了一下,我当时不清楚了,我用手一摸流血了,我晕血,见流血了就躺地上了,这之后的事情就不清楚了。

被害人崔某乙的陈述

崔某乙在陈述中证实酒后与崔某甲撕打,相互在那推送呢,崔向明给崔某乙推倒了,没有受伤,后来又被周庄的王某甲叫客等人殴打,他们有用拳头打的,有用脚锛的,具体的说不上来,都打头上、肚上,后来崔某乙跑到小宝家堂屋关住门,这几个人把门推开了,把我拉出来又开始打,之后崔某乙就晕了,之后的事不知道了。

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供述了那天正吃中午饭的时候,王某庚哭着向我跑来。我猜可能是打王某庚了,王某辛就向那个人跟前去,我一没有注意,王某辛被人打翻了,我就大声喊人,我们村的人从院子里出来后,就开始和山妞的俩儿子打,山妞这时还在和他们村那个人打,就没有打几下,被周围人拉开了,我们把王某辛安置后送医院,回到刘奇照家中说这事,不一会,就来了三四个年青人有人拿刀,有人拿镰,有人拿棍找我们,我们出来就和对方打了起来,一个年青孩用刀砍了一下王某己的手腕,大虎被拿镰的年青人划伤了手臂,这一出血,双方都不打了,我们赶紧将王某己送医院,参与打架的人有我、王某乙、王某丁、王某戊、王某己、王某丙。就是围着山妞,拳头、脚向他身上打了几下,当时都喝多了,记得不清了。

2、被告人王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供述了当天听见外边有人喊打架哩,我们在院里吃饭的三桌人就赶紧出来看,出去后,见王某辛头受伤了,就赶紧安置王某辛,将其送医院。接着,我就和山妞的一个儿子(光头)开始打架,打了没几下,就被人拉开了。山妞和他另外一个留长头发的儿子跑到了胡同口的一家院里并上住了门。我一脚将门踹开进到了院里,但没有和他们交手就被两三个人拉走了,拉到了刘奇照家。到家之后,等了好长时间,刘奇照家人和王某庚就劝我们这事算了。但由于气不过,我拿着铁锹把又出来了,院里的人也跟着出来了,到外面后,我见到山妞他们爷三,用铁锹把敲了山妞头一下,紧接着又被人拉开了,当时我的衣服都被拉破了,等全部被拉开,我见山妞和他一个儿子被打倒了。

3、被告人王某丙的供述与辩解

供述了2014年9月3日14时许我们在封丘县王村乡崔王村刘奇照家吃饭,我们出门后看见王某辛头受伤了,我首先帮忙将王某辛安置送医院,之后将王某庚拉到家,这时不再打了,过了一会,听见山妞(崔某乙)在外边骂咧,我们几个就又出去了,围着山妞开始打,我朝山妞踢了几脚,被一个人拉住了,直接就将我拽到院子里了,外边的人和山妞没打几下就被人拉开了,之后就是等派出所来人,我、王某丁、王某戊、王某乙、王某甲打的山妞。

4、被告人王某丁的供述与辩解

供述了案发当天中午,我们正在刘奇照家吃中午饭的时候,突然听见有人喊外面打架哩,于是我们赶紧出来看怎么回事。我出去的晚,王某甲、王小乐(王某乙)、王某己、王某丙、王某戊他们五个先出的院,到外边之后,我们见王某辛受伤了,他们五个就和山妞、山妞的儿子打了起来,我也要上前打,等我到跟前时,他们几个已经将山妞打倒躺那了,我到山妞跟前朝山妞身上踢了几脚,就被拉开了,拉开后就不再打架了。

5、被告人王某戊的供述与辩解

供述了案发当天我们到崔王村刘奇照家叫客,正吃中午饭的时候,听见外面乱哄哄的,我见有人就向外面去。我出去的玩,我到外面的时候,见到王某辛满脸是血倒在刘奇照家胡同同口的路上,我们就嚷嚷问是谁打的,没有问出来,之后,我们几个就赶紧将王某辛安置送医院,送走王某辛之后,我们几个到刘奇照家人给个说法,之后我们就听见山妞(崔某乙)在外面骂咧,我们几个就出去了,王某乙、王某甲、王某丙他们三人在前面,先打的山妞,没打几下就被旁边的人拉着了,我当时走的慢,到跟前的时候没有人拉我,我就朝山妞脸上扇了一巴掌,他打了我一拳,也不疼,我扇过之后,就被人拉住了,我就用脚向山妞身上乱蹬了一下,也不知道踢到哪个部位了,之后,双方不再打了。

上述事实,经当庭举证、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五被告人属共同故意犯罪,属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戊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依法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认罪态度好,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依法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根据五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认罪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王某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王某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

四、被告人王某丁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

五、被告人王某戊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李怀勇

审 判 员 张军锋

审 判 员 刘志民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