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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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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兵犯受贿罪、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二审刑事判决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3
摘要:⒃证人马某甲证言证实,2012年4月份中招体育加试前,学生岳某某的父亲给其打电话要求帮忙提高中招体育考试成绩,并给其3000元和考生信息,其在一中新校区东门口把装有3000元钱和考生信息的信封给了梁兵,最终考生岳

⒃证人马某甲证言证实,2012年4月份中招体育加试前,学生岳某某的父亲给其打电话要求帮忙提高中招体育考试成绩,并给其3000元和考生信息,其在一中新校区东门口把装有3000元钱和考生信息的信封给了梁兵,最终考生岳某某中招体育考试成绩被修改提高。

⒄证人郭某甲、张某辛、侯某乙(赵某丙的请托人)、周某乙(张某寅的请托人)证言证实,2012年中招体育考试前,周某乙给了郭某甲1500元和考生张某寅的信息,侯某乙给了张某辛1500元和考生赵某丙的信息,请其找人帮忙提高考生成绩,后郭某甲、张某辛将各自收到的1500元分别交给张某庚,请其帮忙找人提高体育成绩;证人张某庚证言证实,2012年中招体育加试前,同事郭某甲给其1500元钱和一名考生信息,妻子张某辛的同事通过张某辛给其1500元钱和一名考生信息希望帮忙提高考生成绩,其将上述3000元钱及两名考生信息给了梁兵请其帮忙提高考试成绩,最终考生张某寅、赵某丙二人的中招体育考试成绩均被修改提高。

⒅证人陈某乙、证人郭某乙(李某丑的母亲)证言证实,2012年4月底5月初,郭某乙给了陈某乙3000元现金请其帮忙提高李某丑的体育考试成绩,陈某乙将装有3000元钱和李某丑考号的信封在梁兵办公室给了梁兵,请其帮忙提高考试成绩,最终考生李某丑的中招体育考试成绩被修改提高。

⒆证人张某壬、证人张某癸(郜某某的母亲)证言证实,2012年中招体育考试前,因担心儿子郜某某在考试时发挥失常,张某癸将装有2000元现金的信封和考生信息交给张某壬,请其帮忙提高体育成绩,张某壬将2000元钱和考生信息给了梁兵,考生郜某某的中招体育考试成绩为33分。

⒇证人郭某丁(郭某已的亲戚)证言证实:2012年中招体育加试前,其将一张1000元的胖东来购物卡和其侄女郭某已的考试信息放到梁兵办公室,并告诉梁兵请其帮助提高考生成绩,最终考生郭某已的中招体育考试成绩被修改提高;证人郭某丙(郭某庚的父亲)证言证实,2012年4月底中招体育加试前,其找梁兵让其帮忙照顾儿子郭某庚,梁兵让其将郭某庚考生信息发给他,最终考生郭某庚的中招体育考试成绩被修改提高,为感谢梁兵,几个月后其到梁兵家给其送了一张1000元的胖东来购物卡;证人李某己、靳某甲(靳某乙的父亲)证言证实,2012年中招体育考试时,靳某甲给李某己一个装有500元购物卡和考生信息的信封,请其帮忙提高靳某乙的中招体育考试成绩,停了两天,李某己到梁兵办公室将500元购物卡和考生信息放在梁兵办公桌抽屉里,并电话告知梁兵请其照顾,最终考生靳某乙的中招体育考试成绩被修改提高。

6、被告人梁兵在封丘县人民检察院第一次讯问时曾对其收受现金和购物卡的犯罪事实予以详细供述,且与本案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印证。

以上证据均经一、二审庭审当庭质证,确实充分,查明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上诉人梁兵上诉称其只收受了购物卡,其他收受现金的指控均不是事实的理由经查,被告人梁兵收取现金贿赂并为相关考生修改提高中招体育考试成绩的事实有新乡市教育局关于考生成绩被修改的相关证明,证人赵某甲、李某甲、刘某乙、文某某、张某丁、宗某某、侯某甲、李某丙、黄某乙、马某甲、张某庚、陈某乙、张某壬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梁兵在检察机关的供述等证据充分证实,足以认定,故该上诉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其辩护人辩称检察机关讯问梁兵程序违法,其所作有罪供述不能采信的理由经查,检察机关讯问笔录、同步录音录像资料等均证实办案人员讯问被告人梁兵时不存在非法取证情况,该辩护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辩称本案多份证人证言询问时间地点存在冲突,程序违法的理由经查,证人任某乙、刘某戊、崔某某的证言在取证程序上确有瑕疵且其二审期间未能重新对相关证言内容予以确认核实,故涉及这三位学生家长共计行贿7000元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犯罪数额应当予以扣除,但辩护人提出异议的证人赵某甲、宗某某、李某丙、张某丙、刘某乙、李某甲、张某庚、张某辛、刘某丁、张某乙、刘某丙、李某戊、荣某某、郭某乙、侯某乙的证言经二审期间检察机关重新对证人调查核实,这些证人均证实其原来所作证言内容客观真实,不存在非法取证现象,依法应当予以采信,故辩护人该辩护意见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采纳,其不合理部分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辩称中招体育考试不属于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招收学生,不构成招收学生徇私舞弊罪的理由经查,中发(2007)7号文件、豫发(2007)30号文件、河南省教育厅关于中招体育考试的相关文件、新乡市教育局相关文件等均充分证实,新乡市中招体育考试是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总体要求,受河南省教育厅领导,由新乡市教育部门具体实施的考试,该考试成绩计入全省中招考试成绩总分,被告人梁兵利用职务便利在河南省教育厅组织领导的中招体育考试中徇私舞弊修改提高多名考生成绩,其行为已构成招收学生徇私舞弊罪,故该辩护理由不足,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上诉人梁兵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非法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上诉人梁兵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在招收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为多名考生修改提高体育考试成绩,其行为已构成招收学生徇私舞弊罪。关于上诉人梁兵及其辩护人上诉、辩护称部分证人证言取证程序存在瑕疵,应当予以排除的意见经查,证人任某乙、刘某戊、崔某某的证言在取证程序上确有瑕疵,涉及这三名学生家长共计行贿7000元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该犯罪数额应当予以扣除。原判认定上诉人梁兵犯招收学生徇私舞弊罪的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但认定上诉人梁兵犯受贿罪的部分事实不清,依法应当予以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项,第四百一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封丘县人民法院(2013)封刑初字第185号刑事判决;

二、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梁兵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招收学生徇私舞弊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数罪并罚,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28日起至2021年4月27日止)

三、违法所得86000元继续予以追缴。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崔海成

审 判 员  王 丽

审 判 员  付学堂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  苏三恩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