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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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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斗喜犯行贿罪二审刑事裁定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3
摘要:本院认为,上诉人潘斗喜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多次向长垣县人民医院药械科科长高某行贿,金额共计53390元,多次向长垣县人民医院药房工作人员王某乙等21人行贿,金额共计68157元,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原判认定事实清

本院认为,上诉人潘斗喜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多次向长垣县人民医院药械科科长高某行贿,金额共计53390元,多次向长垣县人民医院药房工作人员王某乙等21人行贿,金额共计68157元,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潘斗喜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新乡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的出庭意见均不能成立,不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吴俊喜

审 判 员  李延年

代理审判员  付国强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

代理书记员  苏三恩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