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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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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志龙犯故意杀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3
摘要:(3)证人魏某某证言,证实2014年7月31日下午,其在景明社区的西边放羊,听到有人喊叫,看见有个年轻人把一个人摁在地上,用一个方钢管朝那人头上砸了两下,其跑过去从后面搂住年轻人的脖子,现场还有其他村民,都

(3)证人魏某某证言,证实2014年7月31日下午,其在景明社区的西边放羊,听到有人喊叫,看见有个年轻人把一个人摁在地上,用一个方钢管朝那人头上砸了两下,其跑过去从后面搂住年轻人的脖子,现场还有其他村民,都一起帮忙把年轻人摁住拉开了。

7、被告人赵志龙的供述和辩解,证实其患精神分裂症五六年了,每年要到精神病医院住两个月,今年才住过医院,四五天前从延津县榆林乡精神病医院回来。今天下午四五点钟的时候,赵某甲在小区里给医院打电话想把其弄到医院住院,其不想去医院,认为如果去了就永远回不来了。赵某甲想让医院的车来家里拉他,他就回家等他们来抓,他们一抓其就把他们弄了。其认为是父母想把他送到医院的,就决定把他妈一块弄了。其母亲王某某本来在小区院里,其对王某某说下点饺子吃,王某某就回家了,到家后准备去冰箱里拿饺子,其从屋里捡起地上放的方钢管,朝王某某头上敲了两下被害人就躺地上了,其又朝王某某脖子上敲了两下。其认为王某某已经死亡就又出门找赵某甲,用方钢管朝赵某甲头上敲了两下。当时有村民在场,村民把其拉开,他拿的钢管掉地上了。拉开后其往小区北边走了没有多远被公安抓住。其在打他爸妈时手被钢管弄破了,一直流血,被公安抓住后先送到医院止血体检。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志龙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赵志龙作案时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犯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赵志龙的辩护人辩称赵志龙作案时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初犯,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三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志龙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温晓雯

审 判 员  李延年

代理审判员  付国强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于 璐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