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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汤增(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3
摘要:认定本案的综合证据有:户籍证明、到案证明、工商部门已核准企业查询单、山东省冠县清水镇汤村村委会证明、河南省玉昌矿山起重配件有限公司及中原圣起有限公司证明、证人汤某、杨某、吕某、徐某、贾某、崔某、董某

认定本案的综合证据有:户籍证明、到案证明、工商部门已核准企业查询单、山东省冠县清水镇汤村村委会证明、河南省玉昌矿山起重配件有限公司及中原圣起有限公司证明、证人汤某、杨某、吕某、徐某、贾某、崔某、董某、王某等人证言等。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原审法院判决:一、被告人汤增健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二、被告人芦翠翠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上诉人汤增健上诉及其辩护人辩称其不构成诈骗罪,属于民间借贷。

上诉人芦翠翠上诉及其辩护人辩称其不具有诈骗故意,原判认定事实错误,不构成诈骗罪。

新乡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二审出庭意见为原判认定上诉人汤增健、芦翠翠构成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本院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且本案证据均经原审法院当庭举证、质证,确实充分,查明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汤增健、芦翠翠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关于上诉人汤增健、芦翠翠上诉及相关辩护人辩称其二人均不构成诈骗罪、没有诈骗故意的理由经查,上诉人汤增健、芦翠翠在其家经营的公司已向多人高息借贷,资金状况严重恶化,不具备还款能力的情况下,虚构在山东老家建厂急需资金周转等理由,通过承诺高息、打借条等方式共同骗取他人钱款,诈骗故意明显,其行为均应当以诈骗罪定罪处罚,故其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

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汤增健、芦翠翠的上诉理由及相关辩护人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 丽

审 判 员  李延年

代理审判员  付国强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于 璐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