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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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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某甲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二审刑事裁定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3
摘要:关于秦某甲上诉称其系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系自首;其主动退还投资人经济损失,原判量刑重的意见,经查,公安机关于2012年4月1日对本案立案侦查并确定犯罪嫌疑人秦某甲,同年8月17日,秦某甲经公安机关依法传唤到案

关于秦某甲上诉称其系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系自首;其主动退还投资人经济损失,原判量刑重的意见,经查,公安机关于2012年4月1日对本案立案侦查并确定犯罪嫌疑人秦某甲,同年8月17日,秦某甲经公安机关依法传唤到案,不属于主动投案,不符合自首的法律规定,不构成自首。上述事实有传唤通知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到案经过等书证证实。原判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所判处的刑罚并无不当,故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秦某甲的辩护人辩称一审判决认定的犯罪数额错误的辩护意见,经查,秦某甲明知“天津公司”及其公司的盈利模式是通过直接、间接介绍投资人向“天津公司”进行投资汇款,其公司以收取相应比例的推荐奖、平级奖、级差奖的方式盈利。故其应对其名下发展的所有投资人的投资数额负责,并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数额承担责任。公安机关出具的“天津活立木”案件中涉及秦某甲个人名下的此类奖金数额共计300900元,且经秦某甲辨认及其多次供述予以证实。原判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及秦某甲的认罪态度,对秦某甲已作出从轻处罚的刑罚,其辩护人在二审期间又提出对其判处免于刑事处罚或缓刑的意见,无事实根据及证据证明,故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本院认为,上诉人秦某甲未经有关部门批准,采用非法方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社会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秦某甲及其辩护人的上诉、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