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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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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和春犯故意杀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3
摘要:(3)延津县公安局刑警队证明,证实2014年11月11日上午,山西省高平市河西派出所民警在延津县公安局的警情通报下,在山西省高平市古城街将涉嫌故意杀人的犯罪嫌疑人刘和春抓获,同日下午在河西派出所将刘和春移交给

(3)延津县公安局刑警队证明,证实2014年11月11日上午,山西省高平市河西派出所民警在延津县公安局的警情通报下,在山西省高平市古城街将涉嫌故意杀人的犯罪嫌疑人刘和春抓获,同日下午在河西派出所将刘和春移交给延津县公安局刑警大队。

(4)延津县公安局刑警队证明,证实因刘和春将王某的随身物品和作案工具焚烧,故未找到相关物证。

12、通话记录,证实刘某甲电话与刘某丙电话从2014年9月16日至10月11日期间频繁通话。

13、证人刘某甲、刘某乙证言,证实其母亲王某与其继父刘和春2013年6、7月份认识的,2013年9月9日在延津县结婚。2014年10月10日王某、刘和春因为家务事吵架,刘某甲与二人通过多次电话。次日刘某丙接电话称王某、刘和春不知去向,于是刘某甲报警的事实。

14、证人刘某丙证言,证实今年农历九月份一天王某和刘和春吵架,次日凌晨刘和春到其卧室称将王某害了。多日后其到公安机关将此情况反映给公安机关的事实。

15、证人刘某丁、崔某证言,证实刘和春和王某关系一般,因家庭琐事吵架闹过离婚的事实。

16、证人刘某戊证言,证实见到过王某拿一把斧子和刘和春撕扯的事实。

17、证人刘某己证言,证实王某脾气比较暴烈,生活不到一起离婚的事实。

18、证人雷某证言,证实王某尸体脖子上面的淤血用被子捂形成不了,生前和死后均能形成。绳子、被子、手等都是钝性物体。若人被被子捂后,从下午四五点钟到晚上十一点多始终一动不动,也不能判断这个人已经死亡。从医学上讲,只有人没有呼吸、心跳、脑死亡后才能判断这个人死亡的事实。

19、被告人刘和春的供述和辩解、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供述了案发当天下午因家庭琐事用被子捂住王某头颈部十几分钟,直至王某没有呼吸。当晚十一时许,其又用绳子勒王某颈部后抛尸机井。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带领民警对相关现场进行指认。

以上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确实充分,查明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和春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犯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辩护人辩称刘和春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辩护理由,经查,被告人刘和春供述其使用被子捂住被害人头颈部长达十几分钟直至被害人死亡,其明知该行为可能造成被害人的死亡,但却放任死亡结果的发生,其对犯罪结果的发生主观上是间接故意,故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系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被抓捕前,其父亲刘某丙到公安机关揭发其杀害了王某,公安机关已将被告人列为重大嫌疑人并将其在山西抓获,故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公诉机关及辩护人关于被害人在本案中存在一定过错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和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闫 瑜

审判员 崔海成

审判员 李延年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