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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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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3
摘要:二、被告人霍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老铁经济损失共计29892.49元【其中:1、医疗费16847.77元;2、住院期间及出院后两周内误工费5092元(即67元/天×76天);3、住院期间护理费4932.72元(79.56元/天×62天

二、被告人霍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老铁经济损失共计29892.49元【其中:1、医疗费16847.77元;2、住院期间及出院后两周内误工费5092元(即67元/天×76天);3、住院期间护理费4932.72元(79.56元/天×62天);4、住院伙食补助费1800元;5、营养费600元;6、交通费62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志强经济损失共计23098.18元【其中:1、医疗费10053.46元;2、住院期间及出院后两周内误工费5092元(67元/天×76天);3、住院期间护理费4932.72元(79.56元/天×62天);4、住院伙食补助费1800元;5、营养费600元;6、交通费620元】。二人共计52990.67元。

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老铁、郭志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李秀荣

审 判 员  王国强

人民陪审员  岳星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何睿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