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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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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铁成挪用公款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3
摘要:4、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实,李某某与王某某系夫妻关系,2008年以前由王某某负责天辅铸造有限公司的管理和经营。被告人史铁成曾拿333800元的承兑汇票让其贴现,李某某帮被告人史铁成进行了贴现。洛阳天辅铸锻有限公司

4、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实,李某某与王某某系夫妻关系,2008年以前由王某某负责天辅铸造有限公司的管理和经营。被告人史铁成曾拿333800元的承兑汇票让其贴现,李某某帮被告人史铁成进行了贴现。洛阳天辅铸锻有限公司是一拖公司的帮扶企业,租赁一拖铸钢厂的车间,独立核算。

5、干部任免呈报表、审批表、一拖集团有限公司铸钢厂领导任免情况证实,2003年5月至2005年3月王某任该厂厂长,2005年3月至2007年4月,被告人史铁成任该厂厂长。

6、退出租赁协议证实,2006年5月31日,孟津县永新特殊钢厂拖欠一拖集团有限公司铸钢厂租金及材料费共计460603.46元。

7、2006年8月10日被告人史铁成出具的字据一张,内容为洛阳市孟津县永新特殊钢厂欠我厂款,经协商如下:1、今收到永新欠款19万元。2、其余款由王某某解办。3、此事今后和永新再无关系。

8、中国一拖集团有限公司铸钢厂出具的孟津县永新特殊钢厂的账单证实,2006年8月15日收到150000万元。2006年11月17日至2008年12月31日,孟津县永新特殊钢厂欠317837.09元未还。

9、证人宋某的证言、宋某、闸远明出具的核算间情况说明、李书娥、宋某签字的机加车间核算、被告人史铁成身份证明、营业执照、中国一拖集团有限公司章程、奖金发放表、史铁成门诊病例等证据在卷资证。

上述证据,经当庭宣读、出示、质证,各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且证据来源合法,可以作为定案根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铁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巨大,超过三个月未归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史铁成犯挪用公款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史铁成在案发后积极退还该款项,可从轻处罚。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史铁成不构成挪用公款罪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根据本案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史铁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何恒飞

人民陪审员  李春芳

人民陪审员  周 琳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代书 记员  刘会丽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