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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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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闻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3
摘要:5、证人杨某某证言:我是闻某某的亲二嫂,是闻某甲的姥姥。2014年4月23日早上八点钟左右,我和闻某某一家人及我的姐妹们、邻居们等都在闻某某和闻某甲两家之间的厕所处盖厕所,厕所是闻某某家的。正在和水泥时,闻

5、证人杨某某证言:我是闻某某的亲二嫂,是闻某甲的姥姥。2014年4月23日早上八点钟左右,我和闻某某一家人及我的姐妹们、邻居们等都在闻某某和闻某甲两家之间的厕所处盖厕所,厕所是闻某某家的。正在和水泥时,闻某甲和闻某丙的老婆从闻某丙家冲出来,闻某甲拉住闻某某的衣服领子,照闻某某的脸上就打,闻某丙的老婆用头拱住闻某已的肚子,一直到警察去。闻某甲用手搧闻某某的脸,打了有一、二十分钟左右,闻某某开始一直没有还手,到后来闻某某开始还手,打了闻某甲两下,打住了闻某甲的脸,后来闻某甲又打闻某某,闻某某用手一挡,不知道咋碰住了闻某甲,看到闻某甲的鼻子流血了,她用手一抹,抹了一脸血,这时警察到了她就躺地上了。他们双方都没有拿凶器,都是用手打的。当时闻某某说耳鸣、头疼眼昏,闻某甲鼻子上有血。打架是因为闻某甲一家将闻某某家的厕所扒了,闻某某又盖厕所,闻某甲家不让,厕所原来是闻某某家的。

6、证人曲某某证言:我和闻某丙、闻某某家都认识,没啥关系。2014年4月23日早上八点钟左右,闻某甲与闻某某打架我在场。当天上午闻某某的大嫂魏平喊我去给他家砍砖,说闻某丙把他家的厕所扒了,他还垒里,他家一垒,闻某丙的闺女叫静静和他老婆、儿媳妇出来挡住了,闻某丙的老婆用头拱住闻某已,拱到闻某某的东山墙上,闻某丙的女儿静静打闻某某耳光,打了几十耳光,闻某某一直没动手,后来闻某某动手了,动手打静静一耳巴子,不知道咋打住了静静的鼻子,我也没瞧见流血没有,闻某丙在他家的屋内窗户处喊着使劲打,闻某丙的儿媳妇也上去撕闻某某,他儿媳妇怀着哩,我们一劝她就过一边。双方都没有伤,就静静和闻某某打了,闻某甲静打了闻某某几十耳巴子,她叫闻某某爷哩,闻某某不好意思打她,后来闻某某打了她一下,打住了闻某甲静的脸,具体是哪我不知道。当时我在现场东边的墙根角上站。闻某甲静身上的水泥是两人胡抓时,不知道闻某甲静咋倒在了闻某某家和的水泥中了,是你们(公安机关)快到时,她倒里边的。打架时是在厕所处,闻某某正在和水泥,闻某甲静出来就用手搧闻某某的脸。

7、证人杨某乙证言:2014年4月23日上午8时许,我在村中的大街上站,听人说(具体是谁我也不知道)北边有人打架,我就过去站到现场东边的墙根脚上,看到闻某丙的大女儿抓住闻某某的脖颈子,扇闻某某耳巴子,闻某丙的老婆抓住闻某已的领子头拱住闻某已的胸部,闻某丙在他家的屋内隔壁后窗说,“打,使劲打。”最低打了二十分钟,闻某甲用手打闻某某的耳巴子,脚踢闻某某的腿,打了有二十分钟。中间闻某某一直没还手,到最后闻某某说,老少爷们,我忍无可忍了,我要还手了,闻某某打了闻某甲两耳巴子。打住脸了,然后你们就过来了。我看到闻某某嘴角有血,其他人没有见伤,闻某甲打闻某某两边的脸,闻某某打闻某甲的也是脸,打的是一边脸,具体哪边也没在意,就他们两个人打,都没有拿东西,闻某甲身上的泥是怎么弄的我不知道。打架时因为闻某丙家后边有一个闻某某的厕所,闻某丙把它扒了,闻某某家去垒厕所,闻某丙家挡住不让垒。

8、证人李某某证言:我是闻某某的弟媳,闻某丙想占闻某某家前面的厕所和粪坑盖房子,闻某某不让占结果发生了纠纷,厕所是闻某某家一直长期使用的,但是那片地不属于闻某某和闻某丙家的。2014年4月23日7时左右,我和闻某某一起到闻某某家前面和嫂子们、老婆们和泥准备盖厕所,这时我接到我老公闻某乙的电话说也要回来搭把手盖厕所,我就骑着电动车来到了我们村头接闻某乙,等接到之后,再回到盖厕所那我看到,一个孕妇拉着闻某某的一只手,闻某某拉着闻某某的另一只手,还用右手往闻某某的左脸上搧,我就赶紧去拉架,然后,闻某某就踹了我两脚,闻某某说“你别管,让她打”,接着,我就被嫂子们拉到一边看去了,张某某的手拉着闻某已的衣服领子,头顶住闻某已的肚子,闻某已的手拉着张某某的手,两人就那样纠缠着,闻某某扇了闻某某有几十耳光,闻某某一直没有还手,到了最后,闻某某忍无可忍,用右手往闻某某的左脸上搧了两耳光,然后,孕妇说“你打我,打我”,我嫂子杨艳云和魏平就把闻某某拉走了,闻某某一个人站在路边,民警到时,闻某某就躺倒在地,张某某在民警到时还是纠缠着闻某已,民警让张某某松手,张某某不松手,民警就抓着张某某的一只胳膊拉张某某一下,张某某就趴到地上了,这是闻某丙让张某某趴到地上装肚疼。现场都没有人受伤。

9、河南唯实司法鉴定中心(2015)第132号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闻某甲鼻部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10、平顶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平公物鉴(伤检)字(2014)51039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闻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12、平顶山市公安局新城分局情况说明:

2014年8月29日上午将闻某甲的重新鉴定结论取回后电话通知闻某甲和闻某某来所告知鉴定结论,闻某甲来所制作了告知笔录,闻某某称下周一(2014年9月1日)能来,到周一闻某某未来,让其三姐等人来所说闻某某第二天来所,电话通知闻某某,闻某某说第二天来所,又没有来。后就再也联系不上闻某某。

另有被告人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无前科证明、公安机关情况说明、视听资料、二院急诊科刘明辉出具的情况说明、平顶山市第二人民医院急诊病人登记日志、平顶山市急救中心院前急救部出具的120接处情况、闻某某申请重新鉴定申请书、平顶山市第二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徐娜娜提供打架现场照片14张、闻某丙提供胡同内情况照片四张、杨某乙、宋某某等八人出具情况说明、被害人闻某甲的撤诉申请等证据在卷佐证。

以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经当庭质证无误,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闻某某因邻里纠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闻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闻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辩称,被害人有过错及被告人的行为符合投案自首的条件,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理由与现场视频显示被害人闻某甲对被告人闻某某殴打近10分钟后被告人闻某某才动手将被害人闻某甲打伤,故被害人闻某甲有部分过错;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因此被告人闻某某的行为符合投案自首的条件,该辩护理由本院予以采纳;另辩称,被告人的行为属于自卫过度的辩护理由与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且该纠纷是邻里纠纷,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闻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8日起至2015年7月16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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