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兵兵、张振伟、石延伟、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多次共骗取他人现金83900元,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属数额巨大,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兵兵、张振伟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案发后,四被告人能够共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兵兵、张振伟当庭认罪,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坦白了全部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关于上诉人石延伟上诉提出的,原判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经查,原审法院根据各被告人在犯罪中的作用大小及有无法定和酌定从重、从轻情节,量刑在幅度之内并无不当,故该上诉理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