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二审期间,周论范向本院提交了周论范的护理人员所在单位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周论范所在单位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证明计算的误工费及护理费是正确的。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对周论范提供的以上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证明方向由异议,认为事故发生时,周论范没有在单位上班,护理人员没有提供劳务合同,不能证明护理人员在该单位上班。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从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周论范因该次交通事故受到伤害应该得到赔偿。关于周论范的误工费、护理费、医疗费计算问题,周论范在一审时提供了其所在单位的工资表及误工损失证明,在二审期间提供了所在单位的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原审计算的误工费具有相应的依据;护理人员汤丹,由其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等证据,在二审期间又提供了其所在单位的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原审按照实际减少的损失计算误工费符合法律规定;周论范在一审时提供的医疗费用票据虽然是复印件,但加盖有医疗单位的印章,原审据此认定医疗费用并无不当。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处理正确。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受理费50元,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王洪涛 审判员 邢 蕾 审判员 王鑫杰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