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赵同庆、张庆、史梅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3
摘要:赵同庆答辩如下:一、就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的误工日(费)计算:上诉人借公安部的误工损失日120天为由,是断章取义、片面的观点。《1》公安部的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明确谈到了鉴定原则是:应以原发

赵同庆答辩如下:一、就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的误工日(费)计算:上诉人借公安部的误工损失日120天为由,是断章取义、片面的观点。《1》公安部的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明确谈到了鉴定原则是:应以原发性损伤及后果为依据、结合治疗方法及效果,全面分析,综合评定。该准则的规范性附录B.6也说明:“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临床治愈效果存在着个体差异的情况。在B.3中再说明:损伤后经治疗,在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内未愈仍需继续治疗的,可酌情延长误工损失日。显而易见上诉人以此理由上诉本案是根本不成立。《2》上诉人所谈公安部之准则,是用在公安系统、基于交警行政调解处理阶段的参考法则,而本案己在前段调解无果,经一审又上诉至中院,再拿准则回头论事,是不可取的。应该依据所涉具体法律条款和最高院司法解释第20条规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来论断。二、就上诉人认为本被上诉人的护理日(费)计算:上诉人随意称本被上诉人病轻,纯属无凭证空口异想、错误之谈,是完全不合乎实际病情和科学诊疗结果的。答辩人依照事实和法律条款认为:病人的病情和诊治,应据医疗机构的治疗和医生的继续观察、证明情况而论。受伤病人骨折,在接受医院石膏固定治疗所需要时间内,按医疗护理期限和实际护理天数计算,是完全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所以理应按司法解释第21条第二款“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当时被上诉人伤病曾反复通知侵权肇事方来医院料理、却迟迟不到。本人收入被停发,经济拮据无奈、致入院受限,这就免除了应赔的住院费和伙补)。三、就上诉人认为本被上诉人的营养费(每天仅4元)。上诉人为了一再推减理赔责任,在社会文明进步的今天竟提出此借口,是一种道德滑坡之念。医检CT和X片科学报告骨折、并软组织肿胀已成事实,这在医学上就已经说明受伤病人肢体发生了代谢改变,必须要加强对营养素和热能的吸收(此乃自然证明),以使得到正常愈合。答辩人因此受伤而适当补充必需营养维生素,这显为人晓的普遍常理、众所周知的日常生活经验及法则、己成自然规律及定理,按最高院《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9条,显然属于免证事实。其理应是性情中人无可厚非的。在一审判决中,本被上诉人依法提交了完整、正确的误工收入状况等材料,但未被按《解释》第20条第二款合理全额计算,差额近万元,这已宽待了赔偿义务人。现上诉人得寸进尺、又强词夺理,竟以脱离科学医疗的观点、违背临床诊断病情的态度错误认为。滥用上诉权、轻易挑起诉讼制造理赔障碍,这是一个缺乏社会责任和商业道德的利益集团。上述可见,上诉人自以为是认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没法律依据是极端错误的。上诉人理应完成一审庭中的完全认诺。本答辩人认为:一审院已将事实查明,在证据充足的条件下将赔偿的计算方法是正确的,判决书适用法律准确。建议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赵同庆与张庆之间的交通事故已由洛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作出第2012092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庆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赵同庆不承担该起事故的责任。赵同庆因该交通事故受到的损失应当得到赔偿。肇事车辆在太平洋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太平洋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范围内对赵同庆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原审依据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计算赵同庆的误工费、护理费并无不当;赵同庆因该交通事故遭受到了人身损害,其应得到合理的营养,原审计算400元营养费具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处理并无不当。太平洋保险公司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受理费50元,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王洪涛

审判员  邢 蕾

审判员  王鑫杰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