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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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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牛留军、牛龙龙、周红侠、原审被告张园、张西洪、中国人寿财产保(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3
摘要:上诉人平安财险洛阳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一审法院判决让上诉人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牛留军42432.78元是错误的。1.在上诉人处投保的豫COD835号小型轿车发生事故时的驾驶员系案外人牛宇彬,而不是被

上诉人平安财险洛阳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一审法院判决让上诉人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牛留军42432.78元是错误的。1.在上诉人处投保的豫COD835号小型轿车发生事故时的驾驶员系案外人牛宇彬,而不是被上诉人牛龙龙。一审法院认定,2012年9月9日,牛龙龙无证驾驶在上诉人处投保的豫COD835号小型轿车造成牛留军受伤的交通事故是错误的。事实上,豫COD835号小型轿车发生事故时的驾驶员系案外人牛宇彬,根本不是牛龙龙。况且,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周红侠也是牛龙龙的母亲请求自动撤案。2.暂且不论牛留军的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认定是否合法,单就无驾照上诉人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更何况发生事故时驾驶豫COD835号小型轿车的驾驶员都认定错了,还谈什么赔偿!二、一审法院判决让上诉人在交强险限额内支付给牛龙龙2353.49元更是错上加错。一审法院既然认定牛龙龙系无证驾驶豫COD835号小型轿车造成牛留军受伤的交通事故,那么对于其支付给牛留军的医疗费5000元又让上诉人直接支付给牛龙龙,法律依据是什么?本案中,牛龙龙无证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实属不该,被保险人周红侠理应支付伤者牛留军的医疗费。一审法院做出如此离谱的判决,实属不当。综上,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连本案中豫COD835号小型轿车的驾驶员都认定错误,导致判决错误。况且被保险人周红侠已明确承诺不要求赔偿。据此,一审法院判决让上诉人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牛留军42432.78元、支付给牛龙龙2353.49元是错误的。请求:1、依法撤销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2013)孟民一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并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被上诉人牛留军答辩称:受害人受的伤很严重,迟迟拿不到医疗费,平安财险洛阳公司的钱也迟迟不到账,截止现在右胳膊依然无法自理,请求法院公平、及时判决。

被上诉人牛龙龙答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并无不当。上诉人无理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后依法驳回上诉。

被上诉人周红侠答辩称:一审判决正确。

人寿财险洛阳公司陈述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涉及我公司的权利,且我公司在原审判决生效后向被上诉人牛留军已经支付了全部款项。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除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外,另牛龙龙原审庭审时称“牛宇彬是乘车人,发生事故后牛龙龙让牛宇彬顶名报案,但事后认为不妥,经交警队处理时牛龙龙承认了自己是驾驶员的事实。”二审庭审期间,平安财险洛阳公司称交警队认定豫C0D835号的实际驾驶人是牛龙龙,该公司对实际驾驶人是否牛龙龙不清楚。

本院认为,孟津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孟公交认字(2012)第72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牛龙龙在本次交通事故中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张园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牛留军不负事故责任。该事故认定书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对牛留军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由平安财险洛阳公司、人寿财险洛阳公司分别在各自承保交强险的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牛龙龙、张园按照其应负的事故责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平安财险洛阳公司关于豫COD835号小型轿车发生事故时的驾驶员系案外人牛宇彬及被保险人周红侠已明确承诺不要求赔偿的上诉主张,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该上诉主张缺乏事实和证据支持,依据不足,本院依法不予采纳。原审判决平安财险洛阳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牛留军42432.78元并支付牛龙龙2353.49元正确,本院予以维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20元,由平安财险洛阳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王洪涛

审判员  王鑫杰

审判员  邢 蕾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