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二审期间,李文革、王希罕提交《职业资格技术证书》,证明李兴福在学校实习期间获得了高级技工证书,实习期间需要持证上岗,李兴福回学校领取该证书时发生事故造成意外死亡。中铁隧道集团中等专业学校质证后认为,对该证书无异议,但学校并未通知李兴福回校领证,李兴福向实习单位请假后直接回到了孟津老家,并未到学校。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李兴福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向实习单位请假回家后,因交通事故丧生,对此后果中铁隧道集团中等专业学校不存在过错。但李兴福到实习单位实习,是中铁隧道集团中等专业学校教学内容的延伸和扩展,学校对李兴福在实习单位实习期间仍具有教育和管理责任。鉴于该事故发生在李兴福实习期间及回校领取职业资格技术证书的情况,原审判决中铁隧道集团中等专业学校给予适当补偿是妥当的。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处理结果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受理费300元,由中铁隧道集团中等专业学校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王洪涛 审判员 邢 蕾 审判员 王鑫杰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