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某某因李某甲伤害行为遭受的经济损失,合理且有证据支持部分,李某甲应当予以赔偿。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某某因李某甲伤害行为遭受的经济损失,合理且有证据支持部分,李某甲应当予以赔偿。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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