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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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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沃尔玛深国投百货有限公司洛阳景华路分店与被上诉人田小玉为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3
摘要:沃尔玛洛阳景华路店质证称,李树华在本案仲裁阶段是田小玉的委托代理人,其本人也与公司存在诉讼,不能作为证人;公司并没有离职的录音录像记录,田小玉离职前写的陈述书对事实没有异议,公司对其给予解除劳动关系

沃尔玛洛阳景华路店质证称,李树华在本案仲裁阶段是田小玉的委托代理人,其本人也与公司存在诉讼,不能作为证人;公司并没有离职的录音录像记录,田小玉离职前写的陈述书对事实没有异议,公司对其给予解除劳动关系的处理合法,李树华所说是虚假的;许淑范的身份无法核实,其在仲裁和一审中许淑范均未出庭作证,对其所说不予认可。

4、田小玉称其离开公司时其主管陈坚毅还未离开公司,之所以没有向陈坚毅报告此事是因为当时也不想在公司干,后来感觉太亏,公司是在变相裁员。

本院认为,对于2012年4月4日清明节当日上午田小玉刷上班卡后脱离岗位外出、下午返回刷下班卡的事实,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对于外出原因,田小玉书写的陈述书中承认“在没有授权的情况下外出”并写明“当日为清明节,三倍工资”,二审期间又提供李树华、许淑范证言称系部门主管指派其外出调查,对此,本院认为,李树华、许淑范的证言无其他证据相互印证,不能对抗田小玉本人书写的陈述书,且田小玉如系受指派外出,在遭到公司质疑时未要求公司向指派人核实却写下上述陈述书的行为,不符合常理,故对李树华、许淑范的证言,本院不予采信。根据我国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劳动合同,双方均应当履行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劳动者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田小玉在2013年4月4日清明节当日到单位刷上、下班卡,却未实际上班,其行为违反了公司《员工手册》中劳动规章制度对于员工诚信的要求,沃尔玛洛阳景华路店以其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的处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故田小玉要求沃尔玛洛阳景华路店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3)涧民三初字第342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田小玉的诉讼请求。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10元,均由田小玉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沃尔玛洛阳景华路店已垫付,由田小玉直接向沃尔玛洛阳景华路店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李庆刚

审判员  吴健莉

审判员  于 磊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