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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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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王建胜因与被上诉人洛阳毅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3
摘要:本院认为,王建胜于2006年9月与毅乔物业公司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后双方于2013年6月8日解除劳动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根据法律规定,毅乔物业公司应当向王建胜支付自2008年2月1日

本院认为,王建胜于2006年9月与毅乔物业公司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后双方于2013年6月8日解除劳动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根据法律规定,毅乔物业公司应当向王建胜支付自2008年2月1日至2009年1月31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双倍工资中额外支付的一倍工资是用人单位承担的惩罚性法律责任,依法应当分别自应支付起计算一年的仲裁时效。王建胜于2014年6月申请双倍工资的仲裁请求,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一年仲裁时效期间。王建胜称支付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起算期间,应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算的上诉主张,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故王建胜要求毅乔物业公司支付其双倍工资17187.5元的诉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王建胜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王洪涛

审判员  王鑫杰

审判员  邢 蕾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