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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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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洛阳盛豫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上诉人牛金升因与被上诉人韩喜乐、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3
摘要:牛金升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1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以及本解释第二条的规定,确定第十九条至第二

牛金升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1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以及本解释第二条的规定,确定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九条各项财产损失的实际赔偿金额。前款确定的物质损害赔偿金与按照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确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则上应当一次性给付”。根据《侵权责任法》第16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根据《侵权责任法》第25条:“损害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协商不一致的,赔偿费用应当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分期支付,但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综上,被上诉人在没有为赔偿费用提供相应担保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判决被上诉人分期支付赔偿费用,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此,恳请二审法院依法责令被上诉人为赔偿费用提供相应的担保或者改判一次性支付全部赔偿费用。也就是责令被上诉人为孟津县人民法院(2014)孟民一初字第95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提供相应的担保,以担保判决的赔偿费用能够顺利的履行。二、上诉人出院后护理人员均应以同一标准居民服务业(29170元/年)计算护理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规定:护理人员没有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动报酬标准计算。因此,上诉人的后期护理人员没有收入,应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动报酬标准居民服务业(29170元/年)计算护理费。三、根据河南省人身损害和伤残赔偿标准规定,住院伙食补助参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应以50元/天计算住院伙食补助费。综上,为维护上诉人合法权益,请求:1、依法判令被上诉人为孟津县人民法院(2014)孟民一初字第95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提供履行担保,或改判被上诉人一次性支付;2、依法判令上诉人的后期护理人员牛继善按居民服务业(29170元/年)计算护理费,原审法院少判98880元;住院伙食补助标准按50元/天计算,该项原审法院少判3460元;3、本案诉讼费及其它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洛阳盛豫重工机械有限公司答辩称:1、关于提供担保问题,上诉人所列法条及相关规定,没有强制性规定必须要提供担保,而且规定的仅是在协商的时候才需要提供担保,一审法院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的认定符合实际情况。2、关于后期护理费的问题,一审时已经查明牛金升是农村户口,先不说几人陪护,一审法院按照农业的同期收入进行判决是正确的。3、关于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的问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应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补助标准予以确定,洛阳市规定每天就是30元,一审法院按照30元计算是没有错误的。

韩喜乐答辩称:1、一审审理时确实只有一名法官。2、一审判决数额确实过高。我去看过牛金升,牛金升可以坐在轮椅上。

在二审期间,牛金升提供以下证据:1、鉴定意见书及鉴定费发票700元、检查费390元,证明牛金升因交通事故受伤后需2-3人一直护理,同时证明心肺等脏器功能正常。2、洛阳中院(2013)洛民终字第2764号判决、山东青岛中院(2012)青民五终字第673号判决,该两份均为生效判决,来源于人民法院裁判网,证实对于年纪较轻的植物人后期护理期限均计算为20年。洛阳盛豫重工机械有限公司质证意见为:1、对鉴定意见真实性有异议,该份鉴定是牛金升在一审判决后单方委托鉴定,和一审提交的鉴定一样是都单方委托鉴定的,在一审时我们已经提出异议。2、鉴于上诉人一审庭审后又做了鉴定意见书,我们现仍要求对牛金升的护理情况进行鉴定。3、通过牛金升提交的鉴定意见书可以看书牛金升住院治疗最终的出院时间是2014年6月份,而牛金升一级伤残鉴定的时间是在2014年的1月份,按照法律规定,进行伤残鉴定必须在病情稳定后三个月之内才能鉴定,因此,我们仍坚持对牛金升伤残等级进行鉴定。票据费用是在一审判决之后发生的。也是牛金升单方所产生的与我公司无关。2、首先在该判决中记载的陪护2人及20年的依据是双方选定的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一审法院所判决的20年与其所提交的两份证据中所记载的内容是完全不一致的,一审牛金升单方所提交的鉴定意见中明确记载病情发生变化时止,所以一审按照20年来判决是错误的,显失公平。

韩喜乐不认同牛金升提供的证据。洛阳盛豫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两份判决书,来源于法律文书网,证明一审判决按20年判决后期护理费不正确,没有考虑到伤者的实际情况来进行认定。牛金升不认可该证据,我国不实行判例法,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韩喜乐认同洛阳盛豫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牛金升因该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应该得到赔偿。该次交通事故发生后,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韩喜乐负事故主要责任,牛金升负事故次要责任。因此,原审判决洛阳盛豫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承担80%的赔偿责任是妥当的。该次交通事故给牛金升造成了一级伤残,其生活不能自理,原审根据牛金升的年龄及伤残程度等因素确定后期护理期限为20年符合客观情况及法律规定。关于后期护理人数及护理费计算标准问题,根据牛金升的伤残程度并按照牛金升提供的鉴定意见书,原审确定后期护理人数为二人符合实际需要;牛金升的父亲为农村居民,原审参照当地上年度从事农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是妥当的;另一护理人员由于其不确定性,原审参照护工相近行业(居民服务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其护理费并无不当。洛阳盛豫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在原审时对造成牛金升一级伤残的等级及后期护理依赖不申请重新鉴定,现又申请重新鉴定,不予支持。本案确认的赔偿期限和赔偿标准是固定的,认定的赔偿数额是确定的,并非采取定期金方式赔偿。由于赔偿数额较大,原审考虑到洛阳盛豫重工机械有限公司的经营状况等实际情况,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其赔偿款采取分期支付的处理并无不当。关于牛金升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原审依法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补助标准予以确定是正确的。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处理并无不当。牛金升、洛阳盛豫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受理费6552元,洛阳盛豫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承担5540元,牛金升承担1012元(缓交至执行款结清前)。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