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本案系健康权纠纷,上诉人郭晓峰在二审庭审期间对原审认定的赔偿数额表示认可,本院予以确定。关于上诉人陈婷主张的赔偿问题。上诉人陈婷在其丈夫郭晓峰与被上诉人王震鹏、马孝楠互殴中受到伤害,尽管陈婷提供的视频资料,从角度上无法看清谁将其踹倒,但当时除了其丈夫郭晓峰与王震鹏、马孝楠外,并无第三人在场,根据常理可将陈婷的丈夫郭晓峰排除,故此本院认定陈婷的伤害与王震鹏、马孝楠存在因果关系,王震鹏、马孝楠应对陈婷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陈婷因外伤住院保胎治疗及胎膜早破是客观事实,但其向王震鹏、马孝楠主张赔偿18233.35元过高,结合本案案情,本院酌定王震鹏、马孝楠连带赔偿陈婷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计3000元。对于陈婷的其他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2014)老民初字第5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 二、撤销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2014)老民初字第56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王震鹏、马孝楠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赔偿陈婷3000元; 四、驳回陈婷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负担维持;二审案件受理费210元,由上诉人郭晓峰、陈婷负担150元,被上诉人王震鹏负担30元,被上诉人马孝楠负担30元(本案一、二审已垫交的案件受理费,执行时一并清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