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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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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张天定因与被上诉人尹洛川,原审被告洛阳市利安汽车运销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3
摘要:本院认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应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因出卖人没有履行或者不当履行从给付义务,致使买受人不

本院认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应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因出卖人没有履行或者不当履行从给付义务,致使买受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买受入主张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尹洛川购买张天定的豫C59353号重型普通货车的目的是经营货运,因张天定卖给尹洛川的豫C59353号重型普通货车的外部(厢体)特征与该车在洛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登记的外部(厢体)特征不符,不能通过年验,导致尹洛川不能正常运营,其购买该车的目的无法实现,尹洛川要求解除其与张天定订立的买卖豫C59353号重型普通货车合同及要求张天定返还50000元购车款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合同解除后,张天定若存在损失,双方可另行处理。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处理并无不当。张天定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受理费1050元,由张天定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王洪涛

审判员  邢 蕾

审判员  王鑫杰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