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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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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李新琴、郭青亮为与被上诉人梁爱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名二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3
摘要:本院认为:本案系房屋租赁 合同纠纷 ,被上诉人梁爱红诉求解除其与上诉人李新琴、郭青亮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二审期间,在本院组织调解的过程中,上诉人李新琴、郭青亮明确表示不再租赁涉案房屋,故双方的租赁合同

本院认为:本案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被上诉人梁爱红诉求解除其与上诉人李新琴、郭青亮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二审期间,在本院组织调解的过程中,上诉人李新琴、郭青亮明确表示不再租赁涉案房屋,故双方的租赁合同予以解除。对上诉人李新琴、郭青亮的一审法院判决解除房屋租赁协议没有事实依据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李新琴、郭青亮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吴爱国

审 判 员 索如意

代审判员 赵淑婷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