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上诉人李援枝因与被上诉人洛阳市老城区春都社区居民委员会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3
摘要:本院认为:李援枝在生活中使用了供水、供电部门提供的水、电,应当支付相关费用。现春都社区居委会已向供水、供电部门垫付了李援枝所在的三鑫小区的水、电费,其要求李援枝支付拖欠的水、电费,理由充分,本院予以

本院认为:李援枝在生活中使用了供水、供电部门提供的水、电,应当支付相关费用。现春都社区居委会已向供水、供电部门垫付了李援枝所在的三鑫小区的水、电费,其要求李援枝支付拖欠的水、电费,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李援枝名下的电表超过有效期的问题,该电表是李援枝的个人财产,未及时更换的责任不在春都社区居委会。春都社区居委会按照该电表上显示的数据主张电费,并无不当。李援枝上诉称该电表显示的数据不客观、不真实,但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李援枝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春都社区居委会与三鑫小区业主之间的物业服务纠纷,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可另行解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李援枝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王洪涛

审判员  邢 蕾

审判员  王鑫杰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