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李援枝在生活中使用了供水、供电部门提供的水、电,应当支付相关费用。现春都社区居委会已向供水、供电部门垫付了李援枝所在的三鑫小区的水、电费,其要求李援枝支付拖欠的水、电费,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李援枝名下的电表超过有效期的问题,该电表是李援枝的个人财产,未及时更换的责任不在春都社区居委会。春都社区居委会按照该电表上显示的数据主张电费,并无不当。李援枝上诉称该电表显示的数据不客观、不真实,但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李援枝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春都社区居委会与三鑫小区业主之间的物业服务纠纷,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可另行解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李援枝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王洪涛 审判员 邢 蕾 审判员 王鑫杰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