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赡养父母是成年子女的法定义务。父母在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时,有权要求子女支付赡养费。本案中,王某某已是年届八旬的老人,身患疾病,其要求子女支付医疗费、生活费,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根据洛阳市的生活水平以及王某某生活现状,酌定由刘某甲、刘某乙、刘某某每人每月支付王某某250元生活费,适当。刘某某称其在日常生活中对王某某进行了照顾,本院予以确认。关于一审程序是否违法的问题,刘某某未提供相关证据,本院不予采信。综上,刘某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元,由刘某某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王洪涛 审判员 邢 蕾 审判员 王鑫杰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