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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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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刘某某与被上诉人王某某及原审被告刘某甲、刘某乙赡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3
摘要:本院认为:赡养父母是成年子女的法定义务。父母在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时,有权要求子女支付赡养费。本案中,王某某已是年届八旬的老人,身患疾病,其要求子女支付医疗费、生活费,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根据

本院认为:赡养父母是成年子女的法定义务。父母在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时,有权要求子女支付赡养费。本案中,王某某已是年届八旬的老人,身患疾病,其要求子女支付医疗费、生活费,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根据洛阳市的生活水平以及王某某生活现状,酌定由刘某甲、刘某乙、刘某某每人每月支付王某某250元生活费,适当。刘某某称其在日常生活中对王某某进行了照顾,本院予以确认。关于一审程序是否违法的问题,刘某某未提供相关证据,本院不予采信。综上,刘某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元,由刘某某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王洪涛

审判员  邢 蕾

审判员  王鑫杰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